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2024修订)
-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发文字号:海船员〔2024〕194号
- 公布年份:2024.12.31
- 施行日期:2025.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
(海船员〔2024〕194号)
上海、浙江、长江、江苏海事局:
为进一步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规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我局修订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规定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25年1月1日前已经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当在2025年3月1日前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宣贯工作。依据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样式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核查以船舶实际配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为准。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为所属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甲板部 | |||
船舶种类和总吨位 |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
散货船、集装箱船、商品汽车滚装船 | 总吨位3000总吨及以上 | 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1人、三副1人、水手3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水手各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二副1人 |
总吨位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 | 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水手2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二副或三副1人(集装箱船除外) | |
总吨位1000以下 | 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或三副1人、水手2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水手1人(集装箱船除外) | |
轮机部 | |||
船舶种类和主机总功率 |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
散货船、集装箱船、商品汽车滚装船 | 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 | 轮机长1人、大管轮1人、二管轮1人、三管轮1人、机工2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管轮1人和机工1人 |
主机总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3000千瓦 | 轮机长1人、大管轮1人、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2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和机工1人 | |
主机总功率500千瓦以下 | 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1人 |
注:1.连续航行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对500千瓦及以上电池动力江海直达船舶,如配备的轮机长是海船轮机长,可配海船电子电气员1人来替代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如配备的轮机长是经过江海直达特定航线签注的内河轮机长,则需配海船电子电气员1人来替代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