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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领取《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领取《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
(安监总厅字[2005]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重要文件精神,国务院法制办编辑了《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发行到各类煤矿企业,请你们组织本地区煤矿订购。
  订购办法:请企业直接与中国法制出版社联系。
  联系人:王清艳
  电话:010-66012216 传真:010-6603111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配表
行政区划发放数量(册)行政区划发放数量(册)
北京50重庆500
天津10贵州800
河北500云南700
山西1900西藏10
内蒙古420陕西250
辽宁400甘肃180
吉林200青海20
黑龙江420宁夏50
上海20新疆200
江苏30新疆兵团20
浙江10           
安徽150           
福建180           
江西300           
山东150           
河南650           
湖北200           
湖南750           
广东100           
广西60           
海南10           
四川760 合 计 10000

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配表
行政区划发放数量(册)行政区划发放数量(册)
北京20湖南130
河北155广东15
山西220广西20
内蒙古155四川130
辽宁155重庆115
吉林120贵州150
黑龙江155云南115
江苏50陕西130
安徽120甘肃100
福建20青海15
江西115宁夏90
山东155新疆100
河南180新疆兵团20
湖北20合计2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