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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胶带
         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36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废气中丙烯酸丁酯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请示》(苏环科[2003]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省泰州市辖区内亚华压敏有限公司胶带生产中醋酸乙酯的排放事宜,请参照《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相关规定,并按8小时加权平均容许浓度200mg/立方米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