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关于加强《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清单》发放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 发文字号:新出复管〔2007〕34号
- 公布年份:2007.12.12
- 施行日期:2007.12.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关于加强《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清单》发放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新出复管〔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光盘复制单位: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2005年第1号)就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特别对“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及进口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工作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办理有关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进口手续。
2005年7月,我署印制了2005版《清单》并下发各地复制管理部门使用。目前,个别地区复制管理部门反映其《清单》已基本用完。我司在《清单》日常审核工作中也发现一些不规范的问题。2007年12月,我署修改、印制完成了2007版《清单》(样式见附件),为规范《清单》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清单》的发放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复制管理部门汇总已经发放给各光盘复制单位的2005版《清单》第一联,按规定报送我司备案并经核准后,领取2007版《清单》。
(二)各光盘复制单位在进口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复制管理部门领取《清单》。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单》编号不同,不能异地发放和使用。
二、关于《清单》的填写
(一)各光盘复制单位应按《清单》下的注解进行填写,不能漏项,不得涂改,并在每页规定位置加盖公章。
(二)《清单》中“设备名称”按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附件1所列名称填写,商品编码按海关总署最新公布的税则编码填写。
(三)同一批次进口的商品应填写在一张《清单》上,不要分别填写多张。
三、关于《清单》的使用
(一)使用时间:2005版《清单》用完后,开始使用2007版《清单》。
(二)审核权限:
1.进口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清单》,仅由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审核,无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复制管理部门审核。
2.进口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的《清单》,仅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无需再报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审核。
3.外商投资单位进口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清单》,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还需报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进行审核。
(三)备案要求:《清单》审核后,第一联交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核验备案,第二联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验备案,第三联交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办理自动进口手续(仅限内资单位),第四联交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核验备案(仅限外商投资单位),第五联交进出口地直属海关办理验放手续(仅限外商投资单位和设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的单位),第六联交申请单位收执。
光盘复制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清单》的,将暂缓或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审核《清单》的申请,各地新闻出版局暂缓通过光盘复制单位的年度审核登记。
附件:2007版《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清单》格式
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清单
编号:0701000001
申请单位(公章) |
| 联系人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申请单位类型 | □内资单位 □外商投资单位 □设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的单位 | ||||||||
生产设备类型 | □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 □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 | ||||||||
设备用途 | 设备状况 | ||||||||
序号 | 商品编码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贸易国 | 原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备 注 | |||||||||
对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由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审核。 审核意见: | 对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 审核意见: | 对外商投资单位,还需由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审核。 审核意见: |
注:1.本清单仅为进口光盘复制生产设备之用,请按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2005年第1号)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须一次性报关,不得涂改,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2.申请单位类型和生产设备类型只能各选一项。
3.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仅对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行审核,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仅对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进行审核。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外商投资单位还需报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进行审核。
4.本清单一式六联,完成审核后,第一联交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核验备案,第二联交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验备案,第三联交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办理自动进口手续(仅限内资单位),第四联交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核验备案(仅限外商投资单位),第五联交进出口地直属海关办理验放手续(仅限外商投资单位和设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的单位),第六联交申请单位收执。
5.本清单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