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 发文字号:[2003]质检锅便字第1110号
- 公布年份:2003.09.22
- 施行日期:2003.09.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
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通知
([2003]质检锅便字第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局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操作人员证》)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并在内容上做了部分修改。从即日起,新发证必须使用《作业人员证》。原《操作人员证》在有效期之内的,仍然有效。
我局已统一印制了《作业人员证》,其格式和订购方法可在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www***isn.com***)上查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