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柠檬酸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环办〔2002〕151号
- 公布年份:2002.12.27
- 施行日期:2002.12.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
柠檬酸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以牺牲环境的手段降低生产成本、扰乱市场的行为,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12月13日发布了《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的公告。现就已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柠檬酸生产企业向我局提出要求公告的书面申请。 我局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核实其排放的水污染物COD和大气污染物烟尘和二氧化硫的达标情况,核查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与生产能力匹配,并将证明文件上报我局,同时抄送申请企业。 我局定期公布达标排放企业名单。 各柠檬酸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安装符合要求的COD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确保稳定达标。对因故出现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环保部门应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我局将公告撤销名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