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答复
- 制定机关: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 发文字号:全许办〔2016〕6号
- 公布年份:2016.03.02
- 施行日期:2016.03.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答复
(全许办〔2016〕6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发来的《关于咨询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1.2条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的进一步细化,两者并不矛盾。企业或个人购买获证企业生产的未加注电解液铅酸蓄电池或已加注电解液铅酸蓄电池进行包装销售不属于生产行为,无需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应标注购买铅酸蓄电池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信息。
此复。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