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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涉及的客户资金安全监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涉及的客户资金安全监控工作的通知
(证保发[2014]54号)


各证券公司: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动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在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监控客户资金安全方面的作用,逐步实现客户资金“全面覆盖、全量监测”目标,现对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开展中涉及客户资金安全监控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上线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2]24号)等的要求,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客户资金安全保障水平,对于涉及客户资金安全的创新业务(产品),证券公司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监控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二、证券公司在开展相关创新业务(产品)前,应认真分析评估创新业务(产品)对客户资金安全的影响,并制定向监控系统报送数据的具体方案,与创新业务(产品)方案的正式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我公司,同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联系人邮箱。
  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公司及时联系。对未按上述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或方案的,我公司将向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相关证监局等有关监管部门或相关自律组织通报情况。
  联系人:
  戴新装 010-66580853 13910900178 daixz@sipf.com***
  汪书丽 010-66580569 18666664094 wangsl@sipf.com***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