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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列为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的审查暂行办法

关于申请列为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
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的审查暂行办法
(1992年5月13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技术产品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的审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成立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审查工作组,负责对国产先进技术的化工产品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工作组由化学工业部技术委员会、科技司、计划司、化工司、化肥司、橡胶司、地质矿山局、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各指派一名综合处长组成,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在计划司综合处,由上述单位各指派一名具体工作同志参加。
  第三条 申请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采用先进技术(国内自行研究、攻关、开发)或消化吸收有创新的成果生产的化工产品;
  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技术水平;
  三、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批量生产,能正常提供用户需要的优质化工产品。新产品申请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应标明“新产品”字样。试制品、试销品不得申请列为国产先进技术产品。
  四、产品国产化率在60%以上,经过实际使用、技术成熟、质量稳定、使用可靠;
  五、产品售价合理,并有健全的技术应用服务部门,能够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的申请程序为: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部直属单位生产的化工产品,由申请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向部主管司局提出正式申请。
  部主管司局接受申请后,应组织初审提出意见,经初审合格的产品,由组织初审的单位负责整理全套申请资料,一式五份报部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审查工作组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化工产品,转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最后审定。
  二、凡符合申请条件属于地方管理的单位生产的化工产品,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申请。申请单位应备全资料,送所在地方主管化工部门或地方经委(计委、计经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审查后备文报送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同时,将全套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抄送化学工业部作产品归口审查。
  三、凡符合申请条件属于国务院部门管理单位的化工产品,由有关部委审查后备文送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同时,将全套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抄送化学工业部作产品归口审查。
  四、化学工业部一般不受理企业直接送审材料。
  第五条 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归口审查:
  一、部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审查工作组接受申请材料,由办公室登记造册,经每月召开的审查组工作例会初审合格后,送部技术委员会各专家委员会审议。对初审不通过的产品由办公室负责通知申请单位。
  二、部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审查工作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审查组全体成员会议,根据专家委员会审议意见,综合审定上报化工产品的名单,并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申请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的材料必须附有下列文件:
  一、非部直属单位应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函件。
  二、产品采用国产先进技术的省、部级(科委或化工厅局)证明。
  三、产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技术水平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的认定书和省、部级鉴定证书。
  四、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经营的产品证明文件,新产品必须附新产品鉴定证书。
  五、关于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先进技术产品的申请报告及附表。
  第七条 申请报告及附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报告应写明生产企业简要情况、本产品生产等有关情况、申请理由;
  二、附表应按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生产和使用较先进技术产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生计划<1991>27号)的规定表式填报(格式见附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先进技术产品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