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发文字号:海船员〔2017〕478号
- 公布年份:2017.09.19
- 施行日期:2017.10.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
(海船员〔2017〕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管理,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详见附件1),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使用本通知规定的样式(附件2)。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至辖区航运企业,并做好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签发工作。 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配员低于《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要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
1.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样式)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9月19日
2017年9月19日
附件1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适用于散货船和集装箱船)
甲 板 部 | ||
总吨位 | 3000总吨及以上 | 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 |
一般规定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水手3人 | 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水手2人 |
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水手各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二副或三副1人 |
轮 机 部 | ||
主机功率 | 3000千瓦及以上 | 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3000千瓦 |
一般规定 |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机工3人 | 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1人 |
附加规定 |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各1人 (2)AUT-0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二管轮、三管轮和机工2人 (3)AUT-1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三管轮和机工2人 (4)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机工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管轮1人和机工1人(AUT-0和AUT-1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
注:1.船舶在中途港或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2.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