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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危防〔2014〕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现将《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12月31日

  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液化天然气(以下称LNG)加注站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LNG加注站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加注站是指为LNG燃料动力船舶进行水上LNG加注的趸船,含油、气合建趸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LNG加注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加注站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建立并运行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者通过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三)具有合格的储运、计量、消防和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与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响应计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加注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加注站的布点规划,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与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具备提供LNG动力燃料船舶的安全靠、离泊的水域,且不应对通航及生态环境构成不利影响。
  过江隧道、水底电缆或者水底管线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旅游观光区或者生态保护区不得设置加注站。
  第六条 加注站施工建设前,其所有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并依法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第七条 加注站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者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
  第八条 加注站投入营运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除提供满足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注站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基本概况;
  (二)加注站所在水域位置、趸船前沿水深、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及趸船重要技术资料;
  (三)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和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加注站所配备的安全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
  (五)安全作业规程;
  (六)应急响应计划;
  (七)值班制度、消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加注站应当根据加注设施的种类、规模、日常营业量、人员工种和岗位等因素,配备足够数量的适任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加注站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注站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LNG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加注站应当建立安保制度。加注站的工作人员对作业区和限制区等重要区域保持24小时连续的视频监控。
  加注站应当建立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外来人员进入加注站前,应当进行相关安全培训和教育,并指定专门人员陪同。
  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作业及限制区域。
  第十二条 加注站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加注站应当保持24小时连续值班,值班人员要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值班期间应当确保岸基联系畅通。
  第十三条 加注站应当按避碰规则显示信号,提醒过往船舶注意。
  加注站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语、警示牌等显著标志。
  第十四条 加注站采取船舶卸货方式进行受注作业的,卸货船舶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船舶靠泊加注站应当符合加注站靠泊能力的要求,无关船舶不得停靠。
  第十六条 加注站不得同时进行下列作业:
  (一)对同一LNG储罐进行受注及供液作业。
  (二)进行油和LNG的供/受作业。
  (三)对两艘及以上的受注船舶实施供受作业。
  第十七条 加注站应当做好供受作业情况记录并存档备查。加注站供/受作业时,作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作业安全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相应的关键性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受作业开始前,作业双方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并填写《加注准备阶段检查表》(见附件1);
  (二)供/受作业期间,供受注船人员须听从加注站工作人员的指挥,加注LNG管线的连接拆卸操作,须由加注站工作人员实施。
  (三)供受作业结束后,作业双方开展加注后检查,并按要求填写《加注后检查表》(见附件2)。
  加注站发现供受船舶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的,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 采取LNG槽罐车向加注站补给作业的,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卸液,并落实防火、防静电、防移动、防溢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遇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或者安全设施出现异常等危及作业安全的情况,加注站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条 供受作业期间,作业双方严禁使用明火或者进行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 加注站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天然气。加注站排放垃圾、生活污水等污染物应当满足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加注站应当按照《LNG燃料动力船舶加注站应急响应计划编制指南》编制应急响应计划,并按计划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保存演练记录。
  第二十三条 加注站餐厅、会议室或者值班室等公共场所内应当张贴“加注站应变部署表”,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各类应急情况声号、报警方式、携带器材、个人任务和对外联络通讯方式。
  第二十四条 加注站应当对应急脱险通道进行维护保养,保持畅通。
  第二十五条 发生安全或者污染事故,加注站应当立即按照应急响应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以移动形式从事LNG加注作业的加注船,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的要求取得运力许可加注船检验技术法规颁布前,其建造审图原则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制定切实可行的加注方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加注准备阶段检查表

检 查 项 目

加注趸船 确 认

被加注船 确 认

1.两船的靠泊和加注管路是否兼容?

2.灯光条件是否满足?

-

3.防爆危险区域是否满足要求?

4.配电板和控制板的接地指示灯是否工作正常?

5.无线电通讯是否正常?

6.相应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两侧的所有门、窗及其他开口和空 气进口是否关闭?

7.加注区/加注站是否正常?

-确认区域内没有未经允许的人员;

-确认警示标志正常;

-确认区域上方无起重机等设施在作业;

-确认区域内无其他设备在工作;

 

 

 

 

 

 

 

8.操作人员防护装备是否佩戴并符合要求?

9.ESD系统是否正常?

10.系泊设备是否正常?

-

11.加注软管是否已经目视检查?

-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加注趸船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受注船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检查项目符合要求的,检查方应当在□内打“√”,否则打“×”。

2.对于打“×”的,检查方应当在“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中描述不符合情况,以及后续整改情况。

3.当所有检查项目均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加注作业。


  附件2
  加注后检查表

检 查 项 目

加注趸船确认

1. 加注软管是否已被吹扫?

2. 远程遥控加注阀门是否已被关闭?

3. 手动加注阀门是否已被关闭?

4. 软管是否解除连接?软管是否放置于合适位置?

5. 加注记录文件是否已签字?

6. 系泊缆绳是否收回?

7. 护弦是否收回?

8. 雷达是否开启?

9. 传输管路是否已被惰化?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加注趸船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检查项目符合要求的,检查方应当在□内打“√”,否则打“×”。

2.对于打“×”的,检查方应当在“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中描述不符合情况,以及后续整改情况。

3.当所有检查项目均符合要求后,由加注趸船代表签字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