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文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部(已撤销)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已撤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铁路总公司
- 发文字号:发改财金〔2016〕1580号
- 公布年份:2016.07.20
- 施行日期:2016.07.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专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文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6]1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文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环 境 保 护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统 战 部
中 央 文 明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安全监管总局
法 制 办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民 航 局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联
全 国 工 商 联
铁 路 总 公 司
2016年7月20日
人 民 银 行
环 境 保 护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统 战 部
中 央 文 明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安全监管总局
法 制 办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民 航 局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联
全 国 工 商 联
铁 路 总 公 司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