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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农牧渔业部归口
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农(计)字第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牧渔业(水产、农垦、乡镇企业、畜牧、农业、农机)厅(局):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国家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产品生产许可证制。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今年开展这项工作。现将《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即告部计划司。
  附件:1.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
  2.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略)
                             1986年2月27日
  附件1:

农牧渔业部归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牧渔业部归口工业产品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农牧渔业部归口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论其生产企业的隶属关系,都统一由农牧渔业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工作;农牧渔业部门所管企业生产的由其他部门归口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的产品,统一由该产品归口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工作,我部应参加这类产品实施细则的制定等工作;
  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第三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生产企业都必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新建和转产的企业可以随时提出申请。
  1.地方企业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再向农牧渔业部提出申请;
  2.部直属企业(包括部与地方合资企业)须报主管业务局,审核同意后,再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
  3.国务院有关部直属企业,须经主管部同意再向农牧渔业部提出申请;
  4.凡经部审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允许其在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一年)的整顿期内第二次提出申请,经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5.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至五年。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该产品的必须重新申请。
  第四条 农牧渔业部设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暂设在计划司),各局设立生产许可证办事机构或设专职人员。
  一、农牧渔业部归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职责
  1.统一组织贯彻国家《试行条例》和《管理办法》和生产许可证的日常业务工作;
  2.组织制订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3.组织审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编制分期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纳入国家计划;
  4.组织制订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考核标准、收费办法等技术文件,并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实施;
  5.会同部科技司向“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推荐具备有《试行条例》和《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检测单位;
  6.对归口管理计划内实施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的检测结果和初审进行复核,对合格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
  7.负责协调与其他部门归口管理实施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各主管业务局许可证办事机构的职责
  1.在“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负责归口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监督,审查等具体业务工作;
  2.提出归口管理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目录,编制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于上年九月三十日前报“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按部计划要求,制订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技术考核标准、申请收费办法等文件,并提出产品检测单位;
  4.按下达计划要求和审批的产品实施细则等技术文件的规程,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经委、主管业务部门和经审批的检测单位,组织对申请企业的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验、测试、考核,提出报告;
  5.对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报送“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等厅(局),要积极协助发证机构的工作,做好对企业的初审和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负责生产许可证检测、考核、发放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人员手则》(见《管理办法》附件二),各申请企业应按《试行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受检查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生产许可证,违者要给于必要惩处。
  第七条 编制产品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内容及格式由部主管局根据有关规定和产品特点拟定。
  第八条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格式按“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规定印制(见附件二)。
  第九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证书格式,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设计印制。
  第十条 关于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费用的管理: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各类产品的申请费用统一规定为:①产品检验费;②审查人员旅费;③管理费(包括申请费、会议费、资料费)。“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除每年从全部管理费中提取15%做为发证机构的业务费和向“国家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上交的审定、印刷、发布费用外,其余的均由各主管业务局和有关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