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关于修订并重新发布运行安全通告《客舱装载货物运输(第二版)》的通知(2021)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关于修订并重新发布运行安全通告《客舱装载货物运输(第二版)》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在疫情防控工作“新常态”下,提高客机客舱内装载货物运输的安全裕度,结合对近期与货物运输相关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在基于前期运行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对客舱装载货物运输的运行安全通告进行修订,现重新发布《客舱装载货物运输(第二版)》(OSB-2021-05)。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是:
不允许通过改变客舱构型(即拆除客舱内的全部或部分旅客座椅)在客舱地板上装载货物; 公司应对在客舱装载的货物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建立货物白名单制度和托运人(及代理人)白名单制度,明确客舱中可以载运的货物品名和涉及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 对于已经改变客舱构型开展相关运行的航空公司,需要自通告生效之日起建立货物白名单制度和托运人(及代理人)白名单制度,并于2022年6月28日前恢复客舱构型。
请各运输航空公司认真学习并按照通告的要求实施运行,确保安全。
通告正文电子版可在民航局官网(http://www.caac.gov***)首页的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此通知。
2021年12月15日
编号:OSB-2021-05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发布 2021年12月10日
运行安全通告(OSB)由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向行业发布,其中包含重要的运行安全信息,以及相关的推荐措施。运行安全通告有助于航空运营人在开展新型或特殊种类运行、以及应对突发或紧急事件时,以最高的安全水平依法依规运行,并符合公共利益。运行安全通告中提出的推荐措施可以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布之前对航空运营人的运行和局方监管提供指导,但不是唯一方法,其他替代方法也可能达到同样的效能。
现代客机在设计时并未考虑到在客舱内装载大量货物运输的情形,客机客舱与机腹货舱或货机主货舱有明显不同,并没有设计和安装烟雾/火警探测、自动灭火等系统,其运行风险仍有待探索和总结,承运人必须通过全面、详细的风险评估和缓解措施来弥补航空器设计时未考虑到的运行实际情况,持续关注和记录运行中新识别出的风险源并及时采取缓解措施,因此承运人在实施客舱装载货物运行之前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1)必须熟悉货物运输的运行;
2)应参照本通告完成充分的安全风险评估;
3)不允许通过改变客舱构型(即拆除客舱内的全部或部分旅客座椅)在客舱地板上装载货物;
4)不支持在客舱内装载运输货物运输的同时混合载运旅客的运行;
5)始终严格遵循航空器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支持方案。考虑在客舱内装载货物后对航空器重量、重心的影响,并且在运行的任何时候都遵守航空器飞行手册(AFM)和载重平衡手册(WBM)中的限制。 2 货物安全
各公司应对在客舱装载的货物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建立货物白名单制度和托运人(及代理人)白名单制度,明确客舱中可以载运的货物品名和涉及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
装载、固定和检查是货物安全最重要的三个要素。承运人应:
1)对配载人员和装载人员进行补充培训,明确货物装机前的查验责任,确保使用恰当的配载平衡图表,严格按计划的图表和货物品名装载货物;
2)在客舱内的货物应该得到妥善固定,防止运行中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货物的移动,进而造成飞机重心超过极限失去平衡;
3)在运行的各个阶段,飞行机组或客舱内工作人员可不受阻碍地进入客舱的所有区域并可触及货物,建立定期巡查程序对货物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3 其他安全考虑
客舱内装载货物的运行较为复杂,承运人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影响,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承运人对货物运输的一般知识;
2)影响客舱内工作人员发现烟、火以及处置特情的不利因素;
3)飞行机组或客舱内工作人员发现、控制和扑灭客舱内火情的能力;
4)提供、放置和储存足够的灭火和防护设备,如防护式呼吸装置、灭火器等,以供舱内人员使用;
5)延程运行(EDTO);
6)错误申报/未申报或隐含的危险品;
7)不受限制地接触所有货物;
8)货物泄漏/溢出;
9)未稳固/装载不当的货物;
10)装卸顺序不正确;
11)超过运行重量和平衡的限制;
12)地面人员制定配载平衡计划和监督货物装载的资格;
13)与新程序相关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风险。 4 安全风险评估
承运人在实施客舱载货运行前应进行详细充分的安全风险评估,以识别危险、评估并采取缓解措施。以下是典型的安全风险评估表,实际运行中的风险不限于此,可能更多。
风险矩阵图 | |||||
严重程度 可能性 | 灾难性(A) | 危险(B) | 重大(C) | 较小(D) | 可忽略不计(E) |
频繁(5) | 5A | 5B | 5C | 5D | 5E |
偶然(4) | 4A | 4B | 4C | 4D | 4E |
少有(3) | 3A | 3B | 3C | 3D | 3E |
不大可能(2) | 2A | 2B | 2C | 2D | 2E |
极不可能(1) | 1A | 1B | 1C | 1D | 1E |
安全风险评估 | |||
编号 | 可能的危险源 | 参考的风险评估等级 | 建议的缓解措施 |
1 | 客舱座椅的损坏 | 2E | 对货物表面进行保护,严格遵守货物重量限制和装载程序进行正确装载 |
2 | 客舱地板/隔板的结构故障 | 3A | 严格遵守货物重量限制,按重量与平衡表和装载程序进行正确装载 |
3 | 危险品未能识别/正确申报 | 3A | 人员培训;加强收运检查及安全检查;禁止在客舱中载运除得到豁免批准之外的任何类别的危险品 |
4 | 货物中含有液体 | 2D | 加强货物包装防止泄露和损坏;客舱内不得装载未经良好包装的湿货物 |
5 | 货物不满足检疫要求 | 1C | 加强消杀工作 |
6 | 货物搬运不当造成客舱部件、设施、设备损坏 | 3E | 对装卸人员进行在客舱内搬运货物的专项培训;加强装卸人员工作作风 |
7 | 货物超高 | 4D | 限制货物堆放高度 |
8 | 货物未有效稳固 | 4B | 使用货物座椅袋、货网等 |
9 | 货物未按载重平衡表正确装载 | 4B | 人员培训;严格按配载平衡表装载 |
10 | 货物装载位置影响飞机系统正常工作 | 2B | 人员培训;严格按配载平衡表装载 |
11 | 装卸过程中损坏舱门等 | 2B | 人员培训;人工搬运 |
12 | 装载过程中装载人员受伤 | 3B | 个人防护;适当培训 |
13 | 在地面装卸过程中,航空器重心超出极限,造成地 | 3B | 人员培训;严格按照图表和规定顺序装卸货;使用地面辅助设备 |
面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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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舱门操作人员未经过培训 | 2C | 使用经过训练的人员 |
15 | 飞机客舱设备散热对货物影响 | 3B | 关闭客舱娱乐系统、旅客座椅电源系统、未使用的厨房系统等不必要的发热系统;设置较低的客舱温度和较大的通风量 |
16 | 客舱无足够的烟雾/火情探测 | 5A | 配置足够数量的经过培训的客舱内工作人员;限制货物装载量;限制货物堆放高度;加强人员识别烟雾/火情能力的培训 |
17 | 货物失火 | 3A | 增加客舱灭火设备数量;评估并配备合格且足够的客舱内工作人员 |
18 | 客舱释压 | 2B | 人员培训;适当增加手提式氧气瓶,确保在机载氧气系统因载货关闭等情况下的人员用氧需求 |
19 | 职业安全与健康(OSH):人员受伤 | 4C | 人员培训;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限制单个货物重量;使用适当的辅助设备 |
客舱内禁止载运任何类别的危险品,机腹货舱内不得载运“仅限货机”的危险品。
在符合《民用航空危险品管理规定》(CCAR-276-R1)、ICAO《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有关要求的情况下,允许持有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承运人按照许可要求利用机腹货舱运输危险品。 2 货物准备
承运人应遵循国际民航组织的客舱指南中允许运输的货物种类,来评估可接受的装载于客舱内的货物。所有被接受的“特殊货物”都需遵守适当的规定。
注意事项包括:
1)特殊货物:例如,医疗用品可能包含水银温度计、酒精消毒剂、内置锂电池的呼吸机等物品,这些物品属于危险品,禁止使用客舱进行运输。
2)单个货物包装的尺寸和重量以及将它们装入可用的箱子、袋子或采用替代方法的能力。货物需要遵守配载平衡的规定以及在整个航空器上的重量分配。
3)要确保装载在座椅上的货物的重心(CG)等于或低于在用座椅包线图中所示的旅客重心。
4)装卸、支撑、载荷分布和束缚设备的可用性。
5)货物包装应无尖锐部位或锋利的边缘,防止带来对装载人员的伤害。
6)客舱内不得装载未经良好包装的湿货物。
7)货物和货物包装应符合卫生检疫的相关规定。
8)货物的包装应该能够平衡压力,以确保在飞行过程中适应气压的变化。 1 装载位置
6.1.1 允许装载货物的位置
货物可装载在客舱内现有的已获批准的存放位置。这些位置包括头顶行李架、壁橱、落地式储物柜,标有最大承载量的隔板和座椅下储物区。
6.1.2 禁止装载的位置
禁止在厕所、机组休息区、不能将货物固定的隔板区域或其他已经明确标明不能用于装载的区域载运货物。
6.1.3 需要得到批准的位置
如果承运人希望在旅客座椅上装载货物,则承运人应获得局方对CCAR-121部第121.215条的批准。 2 重量和平衡
6.2.1 计算机载重平衡系统
大多数计算机载重平衡系统是用来计算客舱内的荷载,如果该系统仅具备计算旅客重量的功能,建议承运人联系系统设计方提供解决方案,调整系统以适应计算货物重量的需要。一般情况下,建议该系统设置每排的重量分配参数,以减少最终计算中的重心误差。
6.2.2 手工制作载重平衡舱单
用于客运航班的纸质舱单如按旅客人数计算客舱平衡,在客舱运载货物的情况下,需要修改手工舱单。承运人可继续使用纸质舱单的客舱平衡分区,但应加以修改,明确载货情况的体现方式,并将客舱部分的按人数计算的方式调整为按重量计算的方式。
6.2.3 装载通知单(Loading Instruction Report, LIR)
装载通知单也有称为“装机单”,通常不包括客舱部分。因此,在LIR “特别说明”框中详述此部分的所有信息,并提示行李架、座椅下等装载情况,避免漏卸。
在做装载计划时,需保持座舱压力释放孔区域通畅的需要。
除正常信息外,LIR还应报告以下方面的详细说明:
1)每个舱位的装载量;
2)座位、座位排、客舱区域和/或紧固区域的最大载荷;
3)每个行李架和衣帽间的装载量和最大装载量;
4)装卸的顺序。
注意:配载员应确保,只有标记特殊处理代码“ CIC”(Cargo In Cabin,在客舱装载的货物)的货物才在客舱装载。
6.2.4 航空器数据修正和配载控制
由于客舱内不载运旅客,客舱供应品的减少(包括因没有旅客而减少的饮用水)等原因将引起航空器运行空机重量和空机重心的改变。使用客舱装载货物的承运人应及时更新航空器的基础数据,保证配载准确。承运人需要对最终的载重平衡舱单进行验证,以确保运行限制得到遵守。
承运人内部各相关部门,以及与当地载重平衡部门应保持沟通,确认各部门获取最新的航空器数据。承运人应明确公司内部以及与地面服务代理的报载操作程序,规范报载术语和装载代码,以便与货舱装载的货物进行明确区分。
6.2.5 提供给机长的文件
除舱单外,承运人还应该向机长提供装载在客舱内的货物的详细情况报告。为便于机长识别出客舱里未装货的区域和客舱位置代码(例如Oa、Ob等),需向机长提供客舱旅客座椅布局图(Layout of Passengers Accommodation, LOPA)。
6.2.6 配载、装载等人员的补充培训
承运人应根据载重平衡的实施方案,对计算机载重平衡系统存在差异的操作、载重平衡舱单的变化、装载通知书新的格式等加以梳理,对额外的流程、代码及报载方式等加以补充,对载重平衡舱单制作人、监装监卸人员、装载人员及地面服务代理完成培训。 3 货物装卸载
6.3.1 装载货物的一般规则
在客舱中装载货物应遵守以下规则:
1)放置在客舱的货物的重量应符合各装载位置的附加限制。
2)确保货物可视、无遮挡、有明显的标识并远离任何热源;
3)确保座舱压力释放孔不被堵塞;
4)确保侧壁(地板)通风口周围应有至少13厘米(5英寸)或航空器制造商规定的间隙用于减压。
5)确保指示应急设备位置的标牌不被阻挡;确保拿取应急设备不受阻碍;
6)确保通道和撤离路线畅通;
7)始终遵循LIR中所述的装载顺序;
注意:通常,客舱的装载顺序为从前向后,卸载顺序为从后向前的顺序操作。基于同样的原理,飞机的后机腹货舱应该是最后装载并最先卸载的;
8)起飞前、着陆前、系好安全带标志亮起时,以及在机长指令时,客舱内工作人员应对客舱装载的货物进行检查以确保妥善放置和稳固;
9)监装人员(或具有等同资质的人员)负责监督货物严格按照LIR的要求装卸。
6.3.2 货物在不同装载位置的附加限制
6.3.2.1 在现有可以装载位置的附加限制
将货物装在头顶行李架、壁橱、落地式储物柜,标有最大承载量的隔板和座椅下储物区时,应遵守以下限制:
1)不得超过装载区域的最大容量限制;
2)如果货物存放在座椅下,则座椅应配备约束杆系统,并且货物应完全放置在座椅下。每件货物的质量不得超过9公斤(20磅);
3)不得将物品存放在不能限制物品向前、向侧面或向上移动的客舱壁板上,除非客舱壁板上有标明最大载量的标牌;
4)货物不应放置在可能妨碍使用应急设备的地方;
5)货物不能超过存放区域标牌标明的最大载量;
6)放置在封闭的存放区内的货物,其大小不得妨碍带锁门的安全锁闭。
6.3.2.2 旅客座椅上装载货物的附加限制
建议用保护材料覆盖所有座椅。材料应选用满足12秒垂直燃烧要求的材料,如:具有良好的抗撕裂性和抗刺穿性的涂层玻璃纤维布、 Kevlar或Nomex布,防火毡(用于座椅),以前拆下的旧座椅套等。
通常,在旅客座椅上装载货物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确保座椅靠背处于直立位置,将安全带放在座垫后面,并尽可能折叠内侧扶手;
2)座椅上装载的货物高度不应对飞行机组或客舱内工作人员对客舱的观察造成任何遮挡,且可触及,货物的高度不应超过椅背在调直状态下的最大高度;
3)座椅上装载的货物质量不得超过座椅限制。一般情况下,每个座椅上的载荷重量不能高于77KG(170磅);
4)座椅上装载的货物的宽度最大不得超过联排座椅的宽度,即不得占用现有的客舱走道空间;
5)货物重量应均匀分布在整排座椅上;
6)均匀分配货物的实际重量和载荷,以确保符合飞机飞行手册(AFM)、飞机重量和平衡手册等的要求;
7)货物的重心(CG)应等于或低于航空器制造商重量和平衡手册或类似文件中所报告的在用座椅包线图中所示的旅客重心;
8)重量和平衡计算时应考虑货物荷载,并遵守所有的航空器运行限制;
9)客舱内工作人员不得与货物共用座位排,且必须在货物占用的座椅和客舱内工作人员预留的座位之间至少有一排空座位间隔。
6.3.3 货物装卸载使用的设备
客机客舱的设计并未考虑用于大量装载货物的情况,所以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在货物装卸时的人员受伤和航空器损坏,尤其是客舱门附近的区域。
推荐装卸货物使用的设备是:
1)(集装箱)升降设备;
2)客梯车。
平常用于行动不便的旅客(Passengers with Reduced Mobility, PRM)上下飞机的旅客升降设备或配餐车也可用于将货物安全的通过客舱门在客舱内进行装卸。
当使用客梯车将货物装入舱内时,应根据每个货物包裹的尺寸和重量进行适当考虑。建议将装载人员分配到客梯车楼梯的不同位置,通过将包裹沿客梯车坡道来持续进行传递。此方式可有效降低滑倒、绊倒和跌倒的风险。
注意:不建议在客舱装卸货物时直接使用货物传送带设备对接客舱门,因为搬运人员从打开的客舱门跌落的风险非常高。 4 货物在旅客座椅上的固定
如果承运人已获得局方对CCAR-121部第121.215条的批准,则应使用适当的束缚方案来固定货物,以确保符合所有适用的法规要求。
1)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飞行机组或客舱内工作人员可以拿取货物;
2)避免重物和/或有锋利边缘的货物;
3)使用满足规章要求的束缚装置将货物稳固在每排座椅上;
4)确保在发生火情等紧急情况时,客舱内工作人员能够快速地解除货物固定装置实施灭火的程序。 1 运行人员
7.1.1 飞行机组
由于在客舱内装载货物飞行与客运飞行在非正常情况下的操作程序上可能存在不同(例如客舱失火、客舱释压),承运人应考虑评估并视情制定在客舱内运输货物时的特殊应急操作程序,并完成对飞行机组的相关培训。
7.1.2 客舱内工作人员
当在客舱内运输货物时客舱内应有专职人员,保持对客舱火情的监视,及时执行灭火程序,并确保货物的固定。建议承运人使用接受过专门针对客舱装载货物运输培训的客舱乘务员担任客舱内工作人员。如果承运人使用其他人员在客舱内执行此类任务,则他们应经过承运人适当的培训和资格认证。
客舱内工作人员人数应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
1)飞行时长、疲劳管理和轮岗休息的需要;
2)客舱的大小;
3)工作强度;
4)客舱内所载货物的数量和类型;
5)有效执行正常和紧急程序所需的人数。 2 人员职责
7.2.1 飞行机组
飞行机组除正常的职责以外,还需要:
1)除本款第2)对机长的要求之外,任何飞行机组成员在履行工作职责和为履行职责而休息的时间内均不得承担任何客舱内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对货物的监督、飞行中对货物的巡视等。需要飞行机组成员承担客舱门操作、组织应急撤离的情况除外;
2)机长应该在签收舱单之前,使用客舱货物装载情况报告对客舱装载的货物进行目视检查,确保货物的装载情况符合本通告的相关规定。
7.2.2 客舱内工作人员
1)承运人应明确客舱内工作人员的职责,并指定其中一名为“负责人”来负责在出现任何紧急情况下的协调沟通和反应;
2)所有客舱内工作人员都应熟悉货物正确的束缚方法和手段;
3)确保客舱娱乐系统、旅客座椅电源系统、未使用的厨房系统以及航空器运行不需要的任何其他能够发热的系统在装载货物前和载货运行期间被隔离(或关闭);
4)应增加对客舱检查的频次(飞行中至少每15分钟检查一次),以便及时发现火情并实施灭火程序;
5)完成飞行前客舱设备检查等工作;
6)完成清舱检查并确保驾驶舱空防安全;
7)在起飞/着陆前或按照机长指令,以及在经历颠簸后,对客舱装载的货物进行检查以确保妥善放置和稳固;
8)发现货物装载方面的任何异常时及时向机长报告。 3 培训
7.3.1 货物运输通识培训
飞行机组和客舱内工作人员可能对货物运输并不熟悉,从事客舱载运货物运行的承运人应对所有涉及的运行人员进行货物运输的通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本通告内容;
2)客货运之间的差异;
3)各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
4)载重平衡舱单、装载通知单、LIR、LOPA;
5)货物搬运、堆放、固定方法;
6)危险品运输培训。
7.3.2 客舱设备和程序培训
所有客舱内工作人员均应接受客舱设备和程序的培训。培训应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的方式,不得使用在线培训替代。
这些培训包括但不限于:
1)客舱娱乐、空调、厨房等服务设备;
2)客舱应急设备;
3)客舱应急程序,如火情监视和灭火程序等;
4)内话通信系统和程序。
7.3.3 程序差异的培训(如适用)
客舱载运货物可能影响到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操作程序,飞行机组和客舱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操作程序(如释压和灭火程序等)可能与载客运行有一定差异,承运人应在厂家的指导下认真研究和评估这些变化,在运行前按需对飞行机组和客舱内工作人员完成这些差异的补充培训,确保这些人员能正确处置和操作。 4 运行的其他考虑
7.4.1 客舱温度
飞行机组应在运行中将货物装载区域的温度设置在一个相对较低的客舱温度水平。航空器制造商推荐的温度设置为18℃-19℃或设置为最低客舱温度。
7.4.2 通风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将空调组件流量设置为最大(MAX),如装有“旅客数(Passenger Dial)”功能的飞机,可以设置到最大旅客数来实现较大的通风量。
7.4.3 客舱热源
客舱娱乐系统、旅客座椅电源系统等均能产生热量,为避免因此类设备发热导致的火情,客舱内工作人员应在货物装载前应关闭客舱娱乐系统、旅客座椅电源系统、未使用的厨房系统、地板加温系统等航空器运行非必需的能够发热的系统,或确认其已被良好隔离,并已记录在客舱技术日志上,在客舱装载货物运行期间不得使用。
7.4.4 应急设备
由于客舱装载了大量货物,承运人应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在发生货物冒烟、失火等特殊情况时,现有机载的手提式灭火瓶、防护式呼吸装置(Protective Breathing Equipment, PBE)等应急设备的数量和存放的位置是否能够满足灭火的使用需求。承运人应为每位负责客舱火情监视和灭火的客舱内工作人员提供便携式氧气设备和防护设备(如防火手套等)。通常情况下至少应根据运输的货物来评估在客舱内适当的位置加配一定数量的手提式灭火瓶。
7.4.5 休息设施
承运人应预留足够数量且满足CCAR-121部第121.481条要求的机上休息设施,供飞行机组成员和客舱内工作人员在休息时使用。 本通告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2020年4月21日发布的《客舱装载货物运输》(OSB-2020-01)同时废止。已改变客舱构型(即拆除客舱内全部或部分座椅)的航空公司应在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建立货物白名单制度和托运人(及代理人)白名单制度,并于2022年6月28日前恢复客舱构型。
如无另行通知,本通告至2022年12月31日后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