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辅食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 制定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856号
- 公布年份:2015.12.29
- 施行日期:2015.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辅食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856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辅食营养补充片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2015〕93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辅食营养补充品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982号,见附件),根据我国相关标准和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分类,辅食营养补充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按照特殊膳食用食品管理,其产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辅食营养补充品》(GB22570-2014)标准规定。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辅食营养补充品相关问题的复函(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