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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关于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 失效


         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
        关于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0年6月25日 人薪发(1990)12号)


  关于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三角、四角、五角,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天六角、八角、一元。
  二、这次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仍按劳人薪〔1987〕9号和36号文件规定的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范围执行。
  三、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解决。
  四、铁路、交通、林业、民航等部门所属企业中,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安局(处)或公安派出所干警,是否提高值勤岗位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如果实行,所需经费从企业留利中列支。
  五、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各级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值勤岗位津贴标准,并要严格考勤,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