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85]工商71号
- 公布年份:1985.04.29
- 施行日期:1985.04.2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业部 国家物资局
关于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
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的通知
(1985年4月29日 (85)工商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物资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特确定下列商品为当前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
1.石油(包括原油和商品油)
2.汽车
3.钢材
4.拖拉机
5.摩托车
6.铜及铜材
7.铝及铝材
8.铅
9.锌
10.锡
11.生铁
12.木材
13.水泥
14.纯碱
15.化肥
16.羊毛
17.高效低残留农药
18.新闻纸、凸版纸
19.彩色电视机
20.永久牌、凤凰牌、飞鸽牌自行车
21.家用电冰箱
22.家用双缸洗衣机
23.蝴蝶牌、蜜蜂牌、飞人牌家用缝纫机
24.纯毛呢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