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混凝土输水管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国质检监函〔2001〕597号
- 公布年份:2001.12.10
- 施行日期:2001.12.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混凝土输水管产品换(发)
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0日 国质检监函[2001]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混凝土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继续对混凝土输水管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总局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混凝土输水管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职责为:
1.负责起草《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
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将企业申请资料交混凝土输水管审查部。其他有关具体事宜可与混凝土输水管审查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