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 制定机关: 燃料工业部(已撤销)
- 公布年份:1950.12.01
- 批准日期:1950.10.20
- 施行日期:1950.12.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私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一九五○年十月二十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一九五○年十二月一日燃料工业部公布)
各矿必须指定具有采煤技术经验的员工,依照范围大小及现地情形,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或检查小组,负责沼气、煤塵之检查处理,通风管制,水火预防以及一切有关安全生产执行检查事宜,并应经常在井上下巡祖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之规定。 各矿井口至少须开两个,绝对禁用独眼井;用立井者,在可能条件下,争取设一斜井作为保安井;所有井口均应安置栏杆或栅栏门。 新进工人应予短期训练,初次下井,应由有经验的工人带领,在未熟悉井下情形前不准单独工作。 每班下井工作人员,应有详细登记。 每井必须设主要入风、出风巷道,整理通风系统,消除漏风、顶风现象,以经常保持供给每人每分钟三立方公尺之风量为原则。 井内气温须经常保持摄氏二十五度以下,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八度;沼气(火气)含有率以不超过百分之一点五为原则。 井下主要通风分流区域及危险地方,应设置太平门;并为防备火灾,应随地准备注水与充填材料。 地面积水区或洼下处,须建排水沟、防水堤,防备地面之水浸入井下。 接近断层及老窑发巷等积水区之巷道,应钻探掘进;钻深最少须保持在煤头前十公尺以上,以防透水;在可能情形下,应建筑防水闸及安全门,-并设置水仓,修筑水沟及备用排水设备。 水患严重之矿,应进行分区採掘,并尽可能先采下山煤。 检查人员在放炮前后,应进行缜密之检查,有沼气、有煤尘爆炸之危险处,不得放炮;除历史及试验证明为无沼气、无煤座爆炸危险的矿外,绝对禁用明火灯。 无专设人行道之井下楼车运输道,每隔二十公尺须设置避身洞,煤车与天棚须有三十公分以上之问隔,兴侧壁之间,须有五十公分以上之间隔;双轨运输者,车缘与车缘之间隔,不得少于二十公分。 斜井及水平巷道内,一概不准坐车,在换班上下工人时,并应停止行车。 使用畜力运输者,应于入风井下,建筑马廐,单独通风,保持清洁卫生。 坑内各区,应分置便桶,避免随地便溺。 罐笼捲扬机须装置罐道绷绳及运输转、制动机等之安全设备,绞车大绳及金属连结物,均须定期检查。 卷扬运转速度,不得超过所定之最大速度。 为防止冒顶及片帮,应施以适当之支柱或镶砌,保证顶帮之稳固;支柱之式样应视顶底及煤石性质、地层斜度,按照规格制定;如过层落或松流之顶帮,必须在两棚之间,镶顶棍或木板于樑上及腿后。 巷道掘进必须跟随煤头架棚子,棚子距工作面不得超过一公尺;并规定木柱小头直径不得小于十二公分。 巷道规格暂定如表:
風道及上下山 | 單軌巷道 | 雙軌巷道 | 巷道種類 |
一·八 | 二 | 二 | 高(公尺) |
一·三 | 一·八 | 二 | 上宽(公尺) |
一·七 | 二·五 | 三 | 下宽(公尺) |
附注:
(1)上表数字全指外口。
(2)大巷坡度以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为原则。
(3)上下山支柱按底板斜度将柱头上耕由一度至九度。
(4)因设备和采煤方法不同,各矿得根据具体情况斟酌修改,但须呈报主管机关备案。 并上下电线应随时检修。 井下应经常准备适当急救药品。 井下腥设置电铃或电话及其他特别信号,以便发生事故时,迅速与井上联系。 地面火药库应与其它建筑物隔离相当距离,并须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各矿应绘制井上下平面圈(注明老窑及废井区)。地面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等报主管机关备查。 各矿如有技术问题不能解决时,应请求当地矿业主管机关指导及帮助。 行政、工会共同负责教育职工认识提高保安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改进保安设施,严格遵守保安制度。 各矿应根据本要点参考矿上实际情况制定安全计划,并将执行情形按月报告各省、市矿业主管机开。 有关井下须知另订之。
附录
井下须知
非井下工作人员,不得随便下井。
下井时不得播带发火的器具及容易引火之物品,如有沼气、煤塵,不得用明火灯。
禁止光头、赤足、裸体下井。
禁止进入遮断交通的地方。
在巷道中行走应注意脚下,并留心顶板,发现危险时,须急速报告关系人员。
发现稍有火油气陕或其他异状时,须急速报告关系人员。
除负责员工外,不要触动井下机电设备和其他一切工具。
在井下工作,须服从监工人员之指导,不准喧哗,不得睡觉。
进入煤头时,须先叫顶问帮。
凡大场顶之前多有先兆,即小粒或小块煤落下或大声音;若有此种现象,赶紧避难,滴水煤颐不易辨别,尤应注意。
在回采煤头内,场顶的地方,如太危险,可原样不动充填之。
对有煤尘而干燥的煤头,要充分喷水。
夹石应堆置在一定地方,挖出的煤应全部装车,工具不许散置巷道内。
坚守自己工作岗位,不准乱挖。
发生灾变时,井内工作人员应沉着遵守监督人员及保安人员之指挥,勿惊慌乱逃。
如有发水象征,应就味道、响声及该地顶盘、底板、煤质软硬和附近老窰情况等,仔细分析判断,报告关系人员作适当之处理。
沼气爆炸时,井内空气发生反覆震动,其震动渐次加强,音响渐大者,爆炸程度亦大;判断空气震动的由来与方向,暂时可躲入煤柱或水槽之水内,但须注意:甲、将安全灯心缩小。
乙、将风帘或个人衣服捆好堵塞入风巷道,以防爆炸沼气侵入。
丙、身体伏下,头部下垂。
丁、静待保安人员的处置,或考察情况,选择安全通路出井。 井下巷道过有温度增高或有火油臭味须详细检查,如有发火可能时,应密闭或充填之,务使其区域缩小,并注入粘土,彻底消灭之;如火势不大,以砂土或注水消灭之。 有自然发火或发水的危险区域,应揭示警标。 装填火药时,应严密检查在该处二十公尺以内之沼气量及煤麈状况;重复放炮时尤须注意检查,沼气达百分之一以上时,不得用普通导火线放炮;含有率超过百分之一时,完全禁止放炮;于有煤麈之煤头,须在二十公尺范围以内,充分洒水或撒岩粉,如不除去危险,不得放炮。 放炮时须特别注意通风。 装药用木棒,堵眼用粘土, 一次限两炮,装药要适量。 点火前须告知附近工人躲避于巷道弯曲处,放炮后如不将放炮处清理检查,不准行近。 所有火药、雷管或导火线等,放炮人员须亲自携带,不得委托他人。 不响的炮须进行适当的搜取处理;本班放炮本班清理,不得遗留至下班。 使用煤车时,不可争夺。 推车时于煤车之前挂灯,行进中应时时呼叫,以免碰人撞车。 推车接近风门或惫倾斜之处,应特别留意。 装煤不要太高,禁止随便坐车,煤车掉道应互相帮助抬上,煤斤如有散落,应再行装上。 大绳、钩具、链子、插楔等,颇派专人时时检查。 循环式钢绳搬运,前后煤车须采取适当间隔,并注意将煤车与钢绳钦好。 斜井运输不准超过规定车数,不准超过规定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