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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已被修改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16年2月22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应用等各方面在各个行业、产业、企业、组织、机构的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信息安全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TC260)。
  第三条 信安标委是在信息安全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主要工作范围包括信息安全技术、机制、服务、管理、评估等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四条 信安标委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业务上受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网信办”)指导。信安标委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组织制定和持续完善国家信息安全标准体系,研究提出信息安全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并提出与标准有关的科研、实施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划,组织信息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信息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安全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组织信息安全专业的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和培训,与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联合开展信息安全标准化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协助相关主管部门推动标准的实施,开展信息安全领域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估,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机制。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领域标准成果评价,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ISO/IEC JTC1/SC27等信息安全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对口业务工作,包括建立我国国际标准化专家库和考核评价机制、对国际标准文件进行表态,审查我国提案,研究国际标准,组织采标工作,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会议和对外交流活动等。
  第十四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五条 适应信息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及应用需要,研究和发布信息安全标准化指南等技术文档。
  第十六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信安标委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等有关方面选派的专家组成。每届信安标委委员任期为五年。信安标委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信安标委由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7人。信安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专职秘书若干人。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委员由信息安全领域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信安标委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信安标委的主要事项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信安标委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信安标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聘任与职责:
  (一)委员由单位选派推荐,代表单位参加信安标委工作。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信息安全领域从事科研、生产、应用、测评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或技术骨干,熟悉本专业的业务工作和标准化业务,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2)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外语水平;
  3)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的人员;
  4)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承诺遵守《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保证参加标准化工作的时间,履行委员义务,参加委员会工作会议和活动,参与标准征求意见和投票表决工作,积极作出贡献;
  5)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6)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二)委员应积极参加信安标委的工作,以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和处理问题,并能够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认真完成标准审查工作及信安标委其它任务。
  (三)委员有表决权,有权获得信安标委的资料和文件;委员有权对主任委员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国标委反映情况;委员有责任推动和协调所在单位积极承担和参与标准化工作,并积极推进已颁布标准的实施。
  (四)委员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安标委提出调整和解聘的建议,报国标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1)未履行国标委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连续三次不履行投票义务,或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全体会议;
  2)未经许可代表信安标委向媒体公开发表言论,其行为影响到信安标委正常工作;
  3)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4)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
  5)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所在单位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在信安标委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信安标委的日常工作,为各工作组和研究组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受主任办公会委托,秘书处指导监督各工作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安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若干工作组(WG)。
  第二十五条 当现有工作组的技术领域不能涵盖新技术发展需要时,信安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研究组(SG),负责开展某一热点技术领域急需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全会”)是信安标委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信安标委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部署下一年度信安标委工作;
  (四)讨论并决定与信安标委有关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由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标准立项计划;
  (二)监督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合规性;
  (三)提出委员调整建议;
  (四)批准设立、调整或撤销工作组和研究组;
  (五)审议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标准制修订经费由国家财政提供补助,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加大投入。
  第二十九条 信安标委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接受企业和社会组织赞助。主要用于标准宣贯、培训、奖励、国际交流,以及秘书处日常工作开支。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标准项目管理办法》,严格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安标委的代号为SAC/TC260,英文名称为China Information Security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信安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