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 失效
- 制定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工商〔1990〕384号
- 公布年份:1990.09.29
- 施行日期:1990.09.2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
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84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成工商队(90)字第15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润滑油是商品油的一种。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物资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96号)中规定,石油包括原油、商品油,均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因此,润滑油系商品油之一,应作为重要生产资料进行管理。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