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学习《中小学安全须知》几点补充意见的函
- 制定机关: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 发文字号:教基厅〔1991〕4号
- 公布年份:1991.01.18
- 施行日期:1991.01.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学习《中小学
安全须知》几点补充意见的函
(教基厅[1991]4号 1991年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为便于各地更好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我委办公厅1990年12月31日发出的《关于组织学习〈中小学安全须知〉的通知》(教育厅[1990]026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通知》中关于组织中小学教职工学习《中小学安全须知》(以下简称《须知》)的时间要求,各地可以灵活掌握,即不再要求必须今年8月底前完成。 各地应根据《通知》的要求,首先组织县、乡和学校的有关负责人员集中几天时间学习《须知》,并在学习结束时进行考试。但考试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通知》中提出的有关作法,仅供各地研究参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重视组织学习《中小学安全须知》,加强中小学安全教育的工作。并希望将你们对此项工作的具体安排及时告我委基础教育司。原来要求报送今年进行此项工作的总结时间,可以推迟到今年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