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 发文字号:办安全〔2012〕52号
- 公布年份:2012.05.18
- 施行日期:2012.05.1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办安全[2012]52号 2012年5月18日)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切实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信息报送责任,现将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通知如下:
信息接收单位。电监会总值班室是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第一接收单位,事故事件信息应当统一及时报送至电监会总值班室(电话:010-66597388 传真:010-66597310)。 信息报送单位及时限。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电监会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接到事故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送至电监会总值班室,报送的信息应当经过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同志核定。 信息报送内容及方式。信息报送应当采取书面方式上报,具体报送内容和格式按照《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提高报送效率,首次书面报告应当简明扼要,不具备书面报送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立即报告,随后提交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或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并在调查报告经批复或同意后5日个工作内报送至电监会。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通知和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单位信息报送制度,理顺信息报送流程,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和信息报送的及时和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