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关于烧垦烧荒、烧灰积肥和林副业生产安全用火试行办法 失效
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关于烧垦烧荒、烧灰积肥和林副业生产安全用火试行办法
(1961年3月3日)
为了满足野外生产用火的需要,做到“既要用火,又不失火”,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发展,特制定如下办法。
关于烧垦烧荒用火
(一)烧垦烧荒的单位,在用火前,应该进行实地查看。根据用火规模大小,将用火时间、地点、面积和防火措施等,报请当地人民公社或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个人烧垦自留地,报请生产队批准。
(二)各批准单位接到烧垦烧荒申请后,应该及时审查。根据烧垦烧荒面积大小、需要缓急和劳力情况,统一安排用火时间。必要时得进行实地了解,在确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批准。
(三)用火规模较大的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应该订出用火行动计划;井将用火时间、地点,事先告知附近地区做必要戒备。
(四)较大面积的烧垦烧荒用火,应该以生产小队或农场、垦殖场、牧场、林场等基层生产组织为单位,组成临时专业队,限期烧完。个人烧垦自留地等小面积的零散用火,应该尽可能组织起来集体用火,有关单位应该加强现场检查。
(五)烧垦烧荒地区的周围,要开好防火线。防火线的宽度,应该根据面积大小、地势陡缓和杂草疏密等条件,以能阻止火势蔓延而定(南方地区一般不应少于6米,其它地区不少于20米)。
(六)烧垦烧荒用火,应该根据气象预报选择在风小天气(最好在早晨或傍晚)。如在用火时间内过到天气突变,有失火危险,应该加倍防范或暂时停止。
(七)烧垦烧荒用火,在平坦地应该由外向里,迎风点燃,逐片焚烧。不得点“飞火”(点顺风火)。在山地应该点“坐火”(由山上均匀点火向山下烧),不得点“冲天火”(由山下点火向山上烧)。用火人员,必须携带扑火工具,着重对火场上坡(或迎风面)、转弯、地势不平及杂草灌木茂密地方进行戒备。
(八)烧垦烧荒用火,必须当日点火,当日熄灭。烧完留出一定人力检查火场,待余火彻底熄灭后,再全部离开。 关于烧灰积肥用火
(一)烧灰积肥用火,应该执行烧垦烧荒的(一)、(二)、(三)、(四)、(六)、(八)条相应的规定。
(二)烧灰积肥应该采取“挖坑堆烧”或“暗火熏肥”等比较安全的烧肥方法。
(三)不得在陡坡土层较薄或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割取草皮烧肥;耍充分利用开荒、抚育改造森林和开辟防火线等割除的杂草和灌木烧制肥料。
(四)烧灰积肥地点,尽可能选择避风、近水和距离森林较远地方。如果有引起火灾危险时,应该在用火地点周围,开辟6米以上宽度的防火线。
(五)灰肥烧成后,耍认真检查,彻底消灭余火,妥善放置,防止复燃。 关于林副业生产用火
(一)进入林区从事副业生产的人员应该组织起来,指定专人领导,加强防火教育,划定生产范围,交给防火任务,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
进山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山林管理制度,并结合生产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二)在林区烧木炭、烧石灰和林产加工等生产单位,应该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建立防火制度,常备防火工具,并根据当地火险情况,在用火场地周围开辟10米以上宽度的防火线。
(三)在林区采集的林副产品如需烘干,必须带到固定场地烘烤,不得到处随意用火。
(四)在林区狩猎,由当地林业部门或人民公社、生产队统一组织专业队(或组),并且应规定用火及防火办法,避免引起火灾。
狩猎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当地规定的各项狩猎制度。不得使用烧山方法或容易失火的武器和弹药狩猎。
(五)在林区烧饭、烤火和吸烟等用火,应该选择避风、近水等安全地点,尽量集体用火,用后将余火彻底熄灭。
(六)各地应该在林区来往行人较多的山脊、道旁、大河渡口和火险性较大的地点,建立吸烟休息站。凡设站的地方,进山人员均应作为吸烟和其它用火的场所。
贯彻执行上述办法的关键,是加强组织领导和深入的思想教育。因此,各有关人民公社、农场、垦殖场、牧场和林场等单位,应该根据以上办法,积极向所属单位职工、社员等广大群众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执行。对用火模范单位和个人,应该及时表扬奖励;对随意用火造成损失的,必须追查责任,认真处理;对可能来自敌人的纵火破坏,要严加防范。
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可按照本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补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