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调整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征订方式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发文字号:农质安函〔2014〕6号
- 公布年份:2014
- 施行日期:2014.02.2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调整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征订方式的通知
(农质安函[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征订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部中心”)决定对现有标识征订方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4年2月20日起,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征订具体工作移交北京中天银鑫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标识征订方式调整后,部中心主要负责防伪标识定价、标识征订政策调整、标识征订监管和标识征订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不再办理标识征订具体工作。 北京中天银鑫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标识征订咨询、订单受理、审核及处理、银行入帐、发票开具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业务。今后,有关标识征订具体工作,请用标单位直接与北京中天银鑫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对接,标识征订款直接汇至其银行帐户。北京中天银鑫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接收到合格的征订单及银行汇款单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向物流公司交运标识。开户名称:北京中天银鑫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安华支行;银行账号:1100 1071 7000 5300 3051 ;联系人:郎超群、张玉春;联系电话:010-82034426 、82034399 ;传真:010-62061653 ;邮箱:1277102401@qq.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6号B座728室;邮编:100088。 用标单位办理标识征订事宜,请自行到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www.aqsc.gov***)下载最新版本《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征订单》,准确无误填写征订单,经证书持有人授权审核同意并在征订单上签字盖章,办理银行汇款后,一并将征订单、银行汇款单传真至北京中天银鑫科技有限公司。 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是宣传和扩大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影响,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请各省级工作机构高度重视其推广使用工作,及时向本地区、本行业地县工作机构、登记证书持有人传达标识征订方式调整有关事项及要求,做好服务指导工作。
在标识征订工作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地标处联系。联系人:黄玉萍;联系电话:62196098。
附件:
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征订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用标单位(乙方) 情况 | 企业(个人)名称 |
| 联 系 人 | ||||||||
产品名称 |
| 登记证书 编号 | |||||||||
联系地址 |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手机) |
| 传 真 | |||||||||
标识形式 | 规格 | 直径(mm) | 单价(元/枚,含电码费) | 数量(万枚) | 粘贴附着物 | 包装规格(说明) | 金额(元) | ||||
产品 | 包装 | ||||||||||
圆形纸质防伪标识 | 1号 | 15 | 0.015 | ||||||||
2号 | 20 | 0.023 | |||||||||
3号 | 30 | 0.049 | |||||||||
4号 | 60 | 0.120 | |||||||||
方形纸质防伪标识 | 1号 | 12*16 | 0.015 | ||||||||
2号 | 16*22 | 0.023 | |||||||||
3号 | 24*33 | 0.049 | |||||||||
4号 | 45*60 | 0.120 | |||||||||
合计金额(需邮寄的按标识款合计×1.04计) | |||||||||||
运输方式 | 邮寄○ 中铁快运○ 自提○ | 运输说明 | |||||||||
证书持有人(甲方)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汇款人姓名或汇款单位名称 | |||||||||||
发票开具单位名称 | |||||||||||
发票寄送单位、地址、邮编、收件人、电话(手机) |
注:1. 开户名称:北京中天银鑫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安华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71 7000 5300 3051
2. 10万枚起订。除标志款外,另加标志款4%的邮寄费。
3. 本征订单及汇款单复印件应同时传真至北京中天银鑫科技有限公司。
4. 联系电话:010-82034426 ;传真:010-62061653 ;邮箱:127710240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