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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优抚局关于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所制发的《因公牺牲证明书》不能作为烈士证明书的复函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发文字号:
[82]民优字第137号
公布年份:
1982.11.11
施行日期:
1982.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所制发的
《因公牺牲证明书》不能作为烈士证明书的复函
(1982年11月11日 (82)民优字第137号)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优抚处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一日川民政优(82)138号来文收悉。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所制发的《因工牺牲证明书》不能作为烈士证明书。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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