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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大纲的通知 失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大纲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2]16号)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 2015年)》和我部《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要求,我部制定了《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大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监人员培训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大纲

  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 201 5年)》等要求,制定本培训大纲。
  一、培训国标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的学习,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二、培训对象
  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员。
  三、培训方法
  (一)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脱产、半脱产、网络方式培训。
  (二)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培训课程设置表见附件)。
  (三)采用理论讲授、案例分析、交流研讨、现场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四、培训课程
  (一)课程1: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概述。
  1、培训内容:《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与评估、风险交流、信息工作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培训对象: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员。
  (二)课程2:食品安全标准。
  1、培训内容: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制定、跟踪评价、企业标准备案等相关规定。
  2、培训对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员。
  (三)课程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1、培训内容: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采样、检验和质量控制,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风险评估基本原则。
  2、培训对象: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员。
  (四)课程4: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1、培训内容: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案例分析,事故信息报告和事故卫生处置。
  2、培训对象: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员。
  (五)课程5: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1、培训内容:信息管理、报告通报、舆情监测、应对和风险交流。
  2、培训对象: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员。
  五、其他事项
  各地要做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保障经费投入;要注意做好《大纲》与《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中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内容和经费的合理衔接。
  附件:培训课程设置表

课程名称

基本内容

小时数

课程性质

专职

兼职

课程1

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概述

(6小时)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必修

必修

食品安全标准

1

必修

必修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1

必修

必修

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

1

必修

必修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

必修

必修

课程2

食品安全标准

(1 0小时)

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制定

2

必修

必修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

2

必修

必修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

2

必修

必修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2

必修

必修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2

必修

选修

课程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11小时)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

2

必修

必修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采样、检验和质量控制

4

必修

必修

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

3

必修

必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本原则

2

必修

选修

课程4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1 0小时)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2

必修

必修

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处置

2

必修

必修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

2

必修

必修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案例分析

4

必修

必修

课程5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8小时)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2

必修

必修

食品安全报告通报

2

必修

必修

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应对

2

必修

必修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2

必修

必修

专职管埋人员:必修4 5小时;兼职管理人员:必修41小时,选修4小时


  注:本课程设置小时数供各地组织开展培训时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增加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