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全国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发文字号:[秘密]国检监〔1993〕128号
- 公布年份:1993.04.19
- 施行日期:1993.04.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商检局关于全国进口汽车、
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秘密〕国检监〔1993〕128号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衔接到货检验工作,国家商检局于三月二十九日至四月一日在哈尔滨召开了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座谈会。会议介绍了与日本自动车工业会有关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谈判及技术交流情况;研究、学习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做法;研究了获证汽车、摩托车到货检验的项目和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探讨了边贸进口汽车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对于已获得安全质量许可证并已加贴CCIB安全标志的汽车和摩托车,到货检验的项目和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执行。 日本各汽车厂家目前正在进行申请中,对其汽车已采取的一些灵活措施依然有效。 对未获准进口的汽车,凡一合同到货超过20辆或进口单位从1990年5月1日起累计进口超过100辆者,要报国家商检局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处理;一合同到货在20辆以下,进口单位累计100辆以下的,由各口岸局依法处理,并对已到货的汽车进行许可前的补验(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一);对边贸进口单位累计进货在20辆以下的,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经批评警告后,可接受报验。 对旧车到货,要进行正常的安全检验,发现重大问题的,要报国家商检局;对假旧车(即合同上为旧车,实为新车)和走私车,要严加管理,不论数量多少,都要进行许可前补验。 对于在口岸已进行许可前补验的车辆,口岸局在初检单上加注已获安全许可字样,以便到货地商检局检验把关。 许可前补验由口岸商检局抽样,原则上送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商检实验室检测;从香港进口的汽车,由中国(香港)检验有限公司汽车检测中心负责。
附件1:汽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附件2: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附件1: 汽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序 号 | 项 目 | 车型 | 95年底前 | 96年以后 | 获证后到 货检验 | 许可前 补验 | |
3 | 汽车 标记 | 3-1铭 牌 | 全 部 车 型 | 93年底前:厂 牌、型号、出 厂编号 94年后再加: 出厂年、月, 总质量或载人 数 | 与94年后相 同 | 安全标志 、商标、 铭牌、发 动机和底 盘、型号 出厂编号 及防更改 措施 | 同左 (指同获 证后到货 检验,下 同) |
3-2终 止号 | 可提供文件说 明:位数、字 形 | 当无位置( 已打满)可 不打印,否 则须打印, 形状不限 | |||||
4 | 外形尺寸 | 全部 车型 | 按附件2第4条 | 同95年底前 | 长、宽、 高后悬长 | ||
后 悬 | 全部 车型 | 按附件2第4条 (1) | 同95年底前 去除 (1) | ||||
5 | 侧翻稳定角 | 全部 车型 | 按附件2第5条 | 同95年底前 | 特种车的 侧翻稳定 角 | ||
6 | 自动变速器操 纵装置 | 全部 车型 | 按附件2第6条 | 同95年底前 | |||
7 | 转向装置 | 全部 车型 | 按附件2第7条 | 同95年底前 | 按GB7258 3.1,3.2, 3.3,3.5 检查 | 加3.6转 弯半径 | |
8 | 制动装置 | 全 部 车 型 | 按ZBT24007中 : O型试验: (2) 5.1.1, 6.6.2.1, 6.6.2.2,a I型试验: 5.3,6.8, 剩余制动性能 : 5.2.1,6.7.4. 3 如达不到要求 ,只要有双管 路也可 驻车制动: 5.6.1~5.6.5 6.11.1~ 6.11.4 在满载单车状 态下,驻车坡 度可为18% | 按ZBT24007 中: O型试验: 去除 (2) 5.1.1, 6.6.2.1,a 6.6.2.2,a I型试验: 去除 (3) 5.3 6.8 剩余制动性 能: 5.2.1, 6.7.4.3 驻车制动 5.6.1~ 5.6.5 6.11.1~ 6.11.4 | O型、剩 余制动性 能的空载 试验驻坡 度, 如条件 不充许也 可用 GB7258相 应条款 | O型、剩 余制动性 能的空载 试验、驻 坡度 | |
轿车 | 应急制动性能 : (4) 5.2.2, 6.7.2.2a | 同95年底前 | 同95年底 前 | ||||
9 | 制动 软管 | 9-1 | 全 部 车 型 | 免 | 按附件2第 9-1条 | ||
9-2 | 免 | 按附件2第 9-2条 | |||||
9-3 | 免 | 按附件2第 9-3条 | |||||
10 | 驾驶员前方视 野 | M1类 | 免 | 按附件2第 10条 | |||
11 | 后视 镜 | 装备 要求 | 全部 车型 | 左、右外后视 镜 | 同95年底前 | 装备要求 | |
M1类 | 内后视镜 (5) | 同95年底前 | |||||
后视野 (6) | M1类 | 外后视镜按 85/205/EEC 86/562/EEC 内后视镜不 检查 | 外后视镜同 95年底前内 后视镜按 JB4186第 2.1.5条 | 后 视 野 | |||
M1类 以外 | 按JB4186按 2.1.4条 | 同95年底前 | |||||
后视镜 技术要 求 | 全部 车型 | 免 | |||||
12 | 除箱 除雾 | 装备 要求 | 全部 车型 | 原则上全部车 型装备,但N2 、N3、M2、M3 用户提出不装 时可免装 | 同95年底前 | 装备要求 | 同 左 |
性能 要求 | 轿车 | 只要求除雾性 能,按附件2第 12条 | 除箱、除雾 均按附件2 第12条 | ||||
13 | 刮水 器 | 装备 要求 | 全部 车型 | 全部车型装备 | 同95年底前 | 装备要求 | 装备要求 、刮刷频 率刮刷面 积 |
刮刷 面积 | 轿车 | 按附件2第13 条 | 同95年底前 | ||||
性能 要求 | 全部 车型 | 免 | 按附件2第 13条 (12) | ||||
14 | 洗涤器 | 轿车 | 只装备要求 | 按附件2第 14条 (12) | 装备要求 | 同左 | |
15 | 照明及信号装 置的数量、位 置、光色 | 全部 车型 | 只要求数量和 光色,按 GB4785 | 按附件2第 15条 | 检查数量 、目测光 色,96年 以后查位 置 | 同左 | |
照明和信号装 置一般要求 | 全部 车型 | 按附件2第15 条,示宽灯不 符合的可缓和 1年 | 同95年底前 | ||||
16 | 前照 灯 | 照射 位置 | 全部 车型 | 按GB7258第 5.3条,只要能 调到规定位置 即可 | 同95年底前 | 照射位置 | 照射位置 |
配光性能 | |||||||
配光 性能 | 按日本JIS的 反向品 | 按附件2第 16条 | |||||
17 | 转向信号灯 | 全部 车型 | 配光性能免 | 按附件2第 17条 (12) | 目测闪光 频率 | 闪光频率 按标准做 | |
18 | 位置灯和制动 灯 | 全部 车型 | 配光性能免 | 按附件2第 18条 (12) | |||
19 | 倒车灯 | 全部 车型 | 配光性能免 | 按附件2第 19条 (12) | |||
20 | 图形标志 | 全部 车型 | 符合ECE、ISO 、或日本标准 中之一即可 | 按修订后的 GB标准 | 检查 | 同左 | |
21 | 喇 叭 | 全部 车型 | 按附件2第21 条 | 同95年底前 | 测量声级 | 同左 | |
22 | 车速表 | 全部 车型 | 按附件2第22 条 (7) | 同95年底前 去除(7) | 测量 | 同左 | |
23 | 轮胎 | 标记 | 全部 车型 | 按附件2第23 条 | 同95年底前 | 检查标记 、外观质 量 | 同左 |
性 能 | 轿车 | 按附件2第23 条 | 同95年底前 | ||||
轿车 以外 | 按附件2第23 条 | 同95年底前 | |||||
24 | 门 锁 | 全部 车型 | 按附件2第24 条 | 同95年底前 | |||
25 | 门铰链 | 全部 车型 | 按附件2第25 条 | 同95年底前 | |||
26 | 客车车门 | M2、 M3类 | 按附件2第26 条 (8) | 同95年底前 | 检查 | 同左 | |
27 | 座椅强度 | 全部 车型 | 免 | 按附件2第 27条 (12) | |||
28 | 内饰材料 | 全部 车型 | 免 | 按附件2第 28条 (12) | |||
29 | 门窗玻璃 | 全部 车型 | 按附件2第29 条 | 同95年底前 | |||
30 | 安全带 | 20座 以下 或车 长6m 以下 | 只装备要求, 按附件2第30 条 (9) | 按附件2第 30条 (12) | 装备要求 | 同左 | |
31 | 燃油系统其排 气管 | 全部 车型 | 按附件2第31 条 (10) | 同95年底前 | 检 查 | 同左 | |
32 | 汽车 排放 | 32-1 工况法 | M1、 N1类 | 免 | 按附件2第 32-1条 | 汽油车: 测怠速排 放 柴油车: 测自由加 速烟度 | 同左 另加曲轴 箱排放 |
32-1 怠速法 | 全部 车型 | 按附件2第 32-1中怠速排 放要求 | 同95年底前 | ||||
32-2曲 轴箱排 放 | 全部 车型 (汽 油车 ) | 按EEC只测负 压法 | 同95年底前 | ||||
32-2自 由加速 烟度 | 全部 车型 (柴 油车 ) | 按附件2第 32-3条 | 同95年底前 | ||||
33 | 加速噪声 | 全部 车型 | 按附件2第33 条 (11) | 同95年底前 去除 (11) | 测量 |
注:(1)95年底前,3轴车的后悬达到日本保安基准规定也可以。
(2)对M3、N2、M3类车,空载制动时,允许车轮在速度大于10km/h时抱死,但不能偏出3.7m宽车道。
(3)M和N1类车,93年底前不符合者不予审查,94年1月1日起补充审查。
(4)从94年1月1日起适用。
(5)对不能提供任何后视影像的车,可以不装备。
(6)M1类车在1年内达到要求,M1类以外的车在三年内达到要求。
(7)对个别车可缓和1年后适用。
(8)装有常锁机构的车门(从内侧不能打开的车门)也可在汽车左边。
(9)对个别不能满足要求的可缓和1年。
(10)立式排气管口不得朝右的要求,日本96年后达到。
(11)M1,N1类车不符合者可缓和1年,1年后复查。
M2、N2、M3、N3类车,94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者,95年1月1日后复查。
(12)96年后不符合者,作为悬案再次协商。
附件2: 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序 号 | 项 目 | 获证后到货检验 |
2.1 | 标记 | 检验 |
2.2 | 车速里程表 | 检验 |
2.3 | 安全防护装置 | 检验 |
2.4 | 转向装置 | 检验 |
2.6.1 | 操纵件指示器其信号装置 | 检验 |
2.6.2 | 前照灯 | 按GB7258-87的5.4.11条检验 |
2.6.3 | 信号装置 | 检验 |
2.6.4 | 喇叭 | 检验 |
2.7 | 起动性能 | 检验常温起动 |
2.8 | 怠速污染物 | 检验 |
2.10.1 | 制动装置 | 除GB7258-87第4.3条外,其余全检 |
2.10.2 | 制动性能 | 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