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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培育树苗收入免纳农业税的规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林业部(已变更)
公布年份:
1956.04.02
施行日期:
1956.04.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培育树苗收入免纳农业税的规定
(1956年4月2日)
为了鼓励农业生产合作社积极培育树苗,胜利实现12年绿化祖国的任务,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培育树苗的收入,一律免征农业税。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体劳动农户和别的公民所栽培的林木,在没有收入的年限内,也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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