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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23号--《<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23号)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8届会议(2004年5月20日)、第79届会议(2004年12月9日)分别以MSC.154(78)号、MSC.171(79)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两项修正案。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Ⅲ(b)(vii)(2)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两项修正案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MSC.154(78))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MSC.17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2004年5月20日以海安会第MSC.154(78)号决议通过)

  附录
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件之附录的修改和增加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
  1 在第2节中,删去第9项,并将第10、10.1和10.2项分别重新编号为第9、9.1和9.2项。
  《货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C)
  2 在第2节中,删去第9项,并将第10、10.1和10.2项分别重新编号为第9、9.1和9.2项。
  附件2: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2004年12月9日以海安会第MSC.171(79)号决议通过)

  附录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之附录的修改和增加

  《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1 在《客船安全证书》格式中,在以“本证书有效期至”开始的一节和以“签发于”开始的一节之间新增一节如下: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
  日/月/年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格式
  2 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格式中,在以“本证书有效期至”开始的一节和以“签发于”开始的一节之间新增一节如下: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
  日/月/年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格式
  3 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格式中,在以“本证书有效期至”开始的一节和以“签发于”开始的一节之间新增一节如下: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
  日/月/年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
  4 将现有第3节用以下文字代替:
  “3 导航系统和设备细目
               项目                 实际配备  
1.1  标准磁罗经(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1.2  备用磁罗经(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1.3  电罗经(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1.4  电罗经首向复示器(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1.5  电罗经方位复示器(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1.6  首向或航程控制系统(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1.7  哑罗经或罗经方位仪(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1.8  首向和方位修正装置………….
1.9  首向发射仪(THD)(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2.1  海图/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注:不适用者删去。)………….
2.2   ECDIS后备安排………….
2.3  航海出版物………….
2.4  电子航海出版物的后备安排………….
                                       
3.1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岸上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机(注:根据第V章 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注:不适用者删 去。)………….
3.2   9GHz雷达(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3.3  第二套雷达(3GHz/9GHz(注:不适用者删去。))(注:根据第V 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 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3.4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 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3.5  自动跟踪仪(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3.6  第二套自动跟踪仪(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3.7  电子标绘仪(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4    自动识别系统(AIS)………….
                                       
5.1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注:不适用者删去。)………….
5.2  简易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注:不适用者删去。)………….
                                       
6.1  速度和距离测量仪(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对水) ………….
6.2  速度和距离测量仪(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纵向和横向对地) ………….
6.3  回声测深仪(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此要求的 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7.1  舵、螺旋桨、推力、螺距和操作模式指示器*………….
7.2  回转速率指示器(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此要 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8    声响接收系统(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此要 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9    通向应急操舵位置的电话(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 许符合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10   白昼信号灯(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此要求的 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11   雷达反射器(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此要求 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12   国际信号规则………….
                                       
13   IAMSAR手册,第III卷………….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格式
  5 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格式中,在以“本证书有效期至”开始的一节和以“签发于”开始的一节之间新增一节如下: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
  日/月/年
  货船安全证书格式
  6 在《货船安全证书》格式中,在以“本证书有效期至”开始的一节和以“签发于”开始的一节之间新增一节如下: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
  日/月/年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C)
  7 在设备记录中,将第5项用以下内容代替:
  “5.1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5.2 简易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3”,
  并在现有第13项后插入新的第14项如下:
  “14 IAMSAR手册,第Ⅲ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