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23号--《<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23号)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8届会议(2004年5月20日)、第79届会议(2004年12月9日)分别以MSC.154(78)号、MSC.171(79)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两项修正案。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Ⅲ(b)(vii)(2)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两项修正案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MSC.154(78))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MSC.17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2004年5月20日以海安会第MSC.154(78)号决议通过)
(2004年5月20日以海安会第MSC.154(78)号决议通过)
附录
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件之附录的修改和增加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
1 在第2节中,删去第9项,并将第10、10.1和10.2项分别重新编号为第9、9.1和9.2项。
《货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C)
2 在第2节中,删去第9项,并将第10、10.1和10.2项分别重新编号为第9、9.1和9.2项。
附件2: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2004年12月9日以海安会第MSC.171(79)号决议通过)
(2004年12月9日以海安会第MSC.171(79)号决议通过)
附录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之附录的修改和增加
《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1 在《客船安全证书》格式中,在以“本证书有效期至”开始的一节和以“签发于”开始的一节之间新增一节如下: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
日/月/年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格式
2 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格式中,在以“本证书有效期至”开始的一节和以“签发于”开始的一节之间新增一节如下: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
日/月/年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格式
3 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格式中,在以“本证书有效期至”开始的一节和以“签发于”开始的一节之间新增一节如下: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
日/月/年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
4 将现有第3节用以下文字代替:
“3 导航系统和设备细目
项目 | 实际配备 |
1.1 标准磁罗经(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1.2 备用磁罗经(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1.3 电罗经(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1.4 电罗经首向复示器(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1.5 电罗经方位复示器(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1.6 首向或航程控制系统(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1.7 哑罗经或罗经方位仪(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1.8 首向和方位修正装置 | …………. |
1.9 首向发射仪(THD)(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2.1 海图/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注:不适用者删去。) | …………. |
2.2 ECDIS后备安排 | …………. |
2.3 航海出版物 | …………. |
2.4 电子航海出版物的后备安排 | …………. |
3.1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岸上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机(注:根据第V章 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注:不适用者删 去。) | …………. |
3.2 9GHz雷达(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3.3 第二套雷达(3GHz/9GHz(注:不适用者删去。))(注:根据第V 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 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3.4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 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3.5 自动跟踪仪(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3.6 第二套自动跟踪仪(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3.7 电子标绘仪(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4 自动识别系统(AIS) | …………. |
5.1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注:不适用者删去。) | …………. |
5.2 简易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注:不适用者删去。) | …………. |
6.1 速度和距离测量仪(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对水) | …………. |
6.2 速度和距离测量仪(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 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纵向和横向对地) | …………. |
6.3 回声测深仪(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此要求的 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7.1 舵、螺旋桨、推力、螺距和操作模式指示器* | …………. |
7.2 回转速率指示器(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此要 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8 声响接收系统(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此要 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9 通向应急操舵位置的电话(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 许符合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10 白昼信号灯(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此要求的 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11 雷达反射器(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此要求 的替代装置。如果 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12 国际信号规则 | …………. |
13 IAMSAR手册,第III卷 | …………. |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格式
5 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格式中,在以“本证书有效期至”开始的一节和以“签发于”开始的一节之间新增一节如下: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
日/月/年
货船安全证书格式
6 在《货船安全证书》格式中,在以“本证书有效期至”开始的一节和以“签发于”开始的一节之间新增一节如下: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
日/月/年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C)
7 在设备记录中,将第5项用以下内容代替:
“5.1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5.2 简易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3”,
并在现有第13项后插入新的第14项如下:
“14 IAMSAR手册,第Ⅲ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