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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转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转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自然资办函〔2019〕1179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关于明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转用工作程序和补偿标准的请示》(兵自然资发〔2019〕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国有农用地转用报件材料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有关规定,申请建设用地的,应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其中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因此,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节,涉及收回国有农用地的,有关事宜可在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二、关于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未涉及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规定。《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明确,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兵团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可依据上述意见进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兵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关于收回国有农用地的程序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批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应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报批前应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规定,拟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在依法报批前,应履行收回前的告知、调查确认程序。兵团收回国有农用地的, 在充分保障被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前提下,可依据上述规定制定收回国有农用地的程序。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