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内部共用铬限量检测设备问题的复函
- 制定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安函〔2012〕423号
- 公布年份:2012.09.28
- 施行日期:2012.09.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内部共用铬限量检测设备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安函[2012]423号)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内部能否共用铬限量检测设备的请示》(黔食药监呈[2012]6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集团内部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地理位置接近、检验仪器设备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对药用胶囊铬限量检验采取集团内部药品生产企业共用检测设备的方式。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此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对每批药用胶囊都做到全项检验,发现违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
20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