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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食安办〔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民(宗)委(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是保障少数民族生活特需品的民生问题,更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落实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真食品监管,制定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各地和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使用误导性清真标识、违规开展认证及评价活动等现象仍然存在。为解决清真食品(含进出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认证及评价活动,加大清真食品监管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定清真食品法规及规范认证工作
  目前,我国清真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尚不健全,清真食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国家民委和国家认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产业发展、标准制定等实际情况,加强对设立清真食品认证制度的可行性研究,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清真食品认证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国清真食品评价活动。国家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尽早出台,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出台符合地方需求的清真食品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
  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认证监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通过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处理、专项治理巡查和重大活动安全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屠宰企业)、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清真餐饮点的全面监管。
  要督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自律,保证清真食品安全。
  各部门要结合民族传统节日,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对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查处,切实维护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认证监管部门要依法规范清真食品认证活动,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国内设立的清真食品认证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

  三、加大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各地要将打击假冒伪劣清真食品作为清真食品执法的重点内容,严格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清真食品标识的使用。要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印制、加贴清真食品标识,掺杂造假或制售假冒清真食品,未经批准开展清真食品认证活动等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加大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行为,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认证监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做好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民族工作部门、认证监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清真食品重大事件预警处置机制和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协调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加大对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的检查督导,督促各有关监管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注意收集情况,总结工作经验。三是对媒体和社会反映的涉及清真食品问题要高度重视、果断处理,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并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和信息沟通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