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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失效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1]2811号)


国家环保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的函》(环函[2000]3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的复函》(财综[2001]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局对核电厂和核燃料元件生产厂进行核安全技术审评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核电厂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
  (一)对核电厂选址阶段一次性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40万元。
  (二)对核电厂建造阶段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单机组每年90万元,双机组每年120万元。
  (三)对核电厂首次装料阶段一次性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单机组180万元,双机组240万元。
  (四)对核电厂运行阶段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取标准为:额定电功率30万千瓦以下(包括30万千瓦)机组每年每套100万元;额定电功率30万千瓦以上,90万千瓦以下(不包括90千瓦)机组每年每套150万元;额定电功率90万千瓦以上机组每年每套200万元。
  核电机组在同一年度内处于上述不同核安全技术审评阶段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按第一阶段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其它阶段不收费。
  二、对核燃料元件生产厂(指生产轻水型反应堆的燃料元件厂)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每年20万元。
  三、你局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另行收取《厂址意见书》、《核电厂建造许可证》、《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和《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等证书工本费。不得由被审评单位报销差旅费、食宿费、会议费等任何与核安全技术审评有关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你局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暂执行2年。执行期满后,你局应按有关规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定。
  六、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