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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银发[2011]17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现将“十二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十二五”期间,人民银行、国家民委、财政部将积极研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的新办法。新办法出台前,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继续对民贸民品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发放范围、贷款申请、优惠利率管理、利率补贴程序等事宜仍殷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68号)和国家民委《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动态调整及企业更名名单的通知》(民委经济发〔2009〕359号)执行。
  二、加强优惠利率管理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应依据本通知精神,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优惠利率管理实施细则,并向人民银行和国家民委备案。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好优惠利率政策,加强对金融机构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期限和利率的监督检查,并按季向总行上报优惠利率政策执行情况。
  地方民族工作部门要主动配合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做好企业贷款申请的核实工作,确保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符合规定的适用范围,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全额用于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中规定的商品,并要求企业提供利率优惠部分的70%以上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证明材料,对优惠利率贷款相关申请资料和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抄送的计诈清单,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民族工作部门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和国家民委反映。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腐)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并督促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地(自治州)市民族工作部门。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