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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规〔2021〕29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机场公司、服务保障公司,空管局、运行监控中心、民航大学、飞行学院、校验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安全信息可控,促进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要求,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1年8月23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航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以下简称安全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活动中产生的与安全相关的信息。
  安全信息保护是指规范收集、传递和使用安全信息,避免出现不当披露或公开的情况。
  第四条 安全信息保护实行依法管理、重点防护、合理利用的方针,既要确保安全信息可控,又要便于安全信息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信息保护的总体工作负责,从业人员对安全信息保护的具体工作负责。

  第六条 安全信息根据信息重要程度分为涉密级安全信息(以下简称涉密安全信息) 、敏感级安全信息(以下简称敏感安全信息)和一般级安全信息(以下简称一般安全信息) 。
  (一)涉密安全信息。
  本办法所称涉密安全信息,其密级具体范围依据《民航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相关要求执行。
  (二)敏感安全信息。
  本办法所称敏感安全信息,是指不属于涉密安全信息,但在特定时间内泄露后会影响安全工作正常开展或引起媒体和社会误读的安全信息。
  (三)本规定所称一般安全信息,是指除涉密安全信息和敏感安全信息以外的其他安全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应当被确定为敏感安全信息:
  (一)涉及航空器损伤的图片、视频信息。
  (二)涉及人员伤亡、医疗及个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信息。
  (三)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以及其他设施设备损坏的图片、视频信息。
  (四)陆空通话记录的文字、音频信息。
  (五)人员访谈记录相关的文字、音频、视频信息。
  (六)航空器驾驶舱舱音的文字、音频信息和驾驶舱图像视频信息。
  (七)航空器快速存取记录器(QAR) 、飞行数据记录器(FDR)数据的文字信息及其仿真视频信息。
  (八)事件调查过程中获取的音频、视频信息。
  (九)事件调查初步报告、调查续报和未发布的最终调查报 告。
  (十)未公布的事件调查处理意见。

  第八条 涉密安全信息管理按照国家及民航局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敏感安全信息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文件资料标注“此件不公开”字样或者采取等效措施。
  (二)按照程序报送并在指定的范围内分发。
  (三)未经所在单位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贴吧、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对外发布。
  第十条 一般安全信息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及本单位安全信息保护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信息保护管理细则,落实主体责任,压实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明确知悉和分发范围,细化传递及披露程序,强化管控手段,妥善做好旅客提示劝阻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信息外泄,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安全信息保护宣教培训。
  第十二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安全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9〕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