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关于对违反公安部32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关于对违反公安部32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公信安[1999]239号 1999年11月3日)
安徽省公安厅计算机管理监察处:
你厅《关于对未取得公安部销售许可证销售防雷产品、伪造公安部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处罚问题的请示》(皖公明发[1999]23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未取得公安部核发的销售许可证或未贴“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未取得公安部销售许可证的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者,按照公信安[1999]44号批复进行处罚。 对伪造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可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32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非生产企业的造假者,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防雷产品,其生产者须办理《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违反上述规定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