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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2025年2月修订)》和《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细则(2024年12月修订)》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2025年2月修订)》和《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细则(2024年12月修订)》的通知
(中汇交发〔2025〕131号)


各银行间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推动银行间衍生品市场发展,更好发挥交易冲销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发布修订后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2025年2月修订)》和《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细则(2024年12月修订)》,请遵照执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中汇交公告〔2012〕84号)和《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细则》(中汇交发〔2017〕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2025年2月修订)
  
  1-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结果确认函
  2.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细则(2024年12月修订)
  2-附:1.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服务申请表
  2.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结果确认函
  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衍生产品双边冲销备案表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25年4月11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
(2025年2月修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精神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规则》(中汇交公告〔2012〕38号),为进一步规范利率互换冲销业务(以下简称冲销业务),保障冲销参与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1.业务开通
  1.1 参与机构应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签署《计算服务协议》并提交《利率互换冲销业务申请表》。《计算服务协议》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应同时提交授权文件并附签字样本),并加盖机构公章。冲销业务申请表应加盖部门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部门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应在《计算服务协议》中预留样本。参与机构应在冲销业务申请表中真实、完整、准确填写申请信息。
  1.2 冲销业务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后处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参与机构应做好系统联网、测试、用户设置、内部授权等准备工作。参与机构的任何用户在系统中开展的冲销行为,均视为已经获得其所在参与机构的充分、有效和完整授权。参与机构的任何用户在系统中点击确认的冲销结果确认函对参与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参与机构应严格据此与对手方履行收付义务。
  1.3 交易中心将在收到各参与机构提交的上述合格、完整文件后公布参与机构名单。
  2.多边冲销
  2.1 冲销日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利率互换交易多边冲销日(以下简称T日,冲销业务所涉日期均以与冲销日间隔工作日天数的方式确定,如T-1日为冲销日前一个工作日),并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机构冲销业务联系人。各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维护业务联系人信息。
  2.2 提交交易
  参与机构应在T-3日(即提交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前按要求提交待冲销交易交易编号、估值、估值曲线等信息,并可在T-2日对待冲销交易进行补充提交。参与机构需保证提交信息的准确性。
  2.3 冲销推迟
  如遇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交易中心有权将冲销日推迟,推迟时间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需推迟,交易中心将重新设定冲销日(T日)并通知冲销业务联系人,参与机构提交的合约仍然有效,参与机构应按调整后的T日完成冲销后续工作。
  2.4 冲销计算
  2.4.1 确定待冲销交易
  交易中心对有效时间内提交的所有交易进行验证,剔除不符合产品范围和存续期范围等要求的交易后,根据各方提交的交易确定交易双方合意提交冲销的交易。
  2.4.2 提交估值与约束条件
  参与机构应在T-1日19:00前按要求提交每笔待冲销交易的估值、估值曲线、冲销约束条件等信息。参与机构需保证提交信息的准确性。
  冲销约束条件包括:
  (1)总现金流约束:机构设定的本轮冲销结束后其愿意收、付的最大现金值。
  (2)两两现金流约束:机构针对其每一个对手方分别设定的、本轮冲销结束后愿意与某个对手方发生的最大现金流的收付。
  (3)针对互换曲线的各关键期限点,机构确定的冲销掉的利率互换投资组合DV01值(交易中心负责计算每笔交易每个关键点的DV01值)的上限,最小值为3000元。
  (4)参与机构所能接受的部分冲销交易数量的上限。
  (5)参与机构所能接受的总价差上限,即实际总支付(收取)金额与按本方估值及冲销比例计算出的总支付(收取)金额之间差额的上限,最小值为100000元,最大值为200000元。
  若截至T-1日19:00,参与机构未提交估值的交易笔数超过本机构提交的总交易笔数10%(包含10%),或未向交易中心提交本机构的冲销约束条件,则该机构退出本轮冲销,其他参与机构的交易继续执行冲销流程。若某家机构未提交估值的交易笔数小于10%的,则交易中心剔除该部分交易,剩余交易继续执行冲销流程。
  2.4.3 冲销估值
  交易中心根据T-1日发布的利率互换收盘曲线对合约进行估值,作为冲销计算时的最终合约价值。若就某笔合约交易中心估值与参与机构自身估值的价差/DV01超过10BP,则该笔合约不纳入冲销计算。
  2.5 冲销结果查询
  交易中心根据各参与机构提交的约束条件对待冲销交易进行冲销计算,参与机构可于T日9:30后通过系统查询冲销结果相关信息,包括冲销编号、主要交易要素、剩余名义本金、关键期限点DV01值等。
  2.6 冲销结果审核确认
  各参与机构应对冲销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过系统在T日12:00前确认冲销结果。审核发现冲销结果有误或对冲销结果有异议的,应在T日11:00前向交易中心反馈。交易中心根据错误或异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2.7 冲销生效或失败
  所有参与机构于T日12:00前确认冲销结果确认函(附件1)与冲销结果的,冲销结果即时生效,参与机构可下载含冲销明细及冲销结果内容的冲销结果生效通知。冲销参与机构申请变更结算账户的应在T-1日之前(含)提出。
  因内部流程、系统故障等难以克服的困难致使无法按时确认冲销结果的,参与机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确认的说明函,交易中心向其他参与机构披露该说明函并通知本轮冲销结束,本次冲销不对任何参与机构发生效力。
  参与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在T日12:00前确认冲销结果的,交易中心将因该机构原因造成冲销失败的情况通知各参与机构。本轮冲销结束,不对任何参与机构发生效力。
  2.8 冲销结果履行
  双边自行清算的或退出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的被冲销交易,各参与机构应在T+2日根据冲销结果明细向对手方履行支付义务。
  3.双边冲销
  利率互换双边冲销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4.附则
  4.1 除非本细则另有规定,冲销、参与机构、冲销日、基准日、约束条件、全部冲销、部分冲销等定义均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规则》(中汇交公告〔2012〕38号)的规定。
  4.2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中心。
  4.3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中汇交公告〔2012〕84号)同时废止。
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细则
(2024年12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业务(以下简称冲销业务),保障参与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文件精神和《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规则》,制定本细则。
  1.业务申请受理
  1.1 拟参加冲销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须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申请表(附1),并签署《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计算服务协议》。
  1.2 交易中心书面通知参与机构开通日期。
  1.3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后处理平台等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冲销业务。参与机构应做好系统联网、测试、参数设置和内部授权等准备工作。
  1.4 参与机构在系统中的任一用户开展的冲销行为,均视为已经获得其所在参与机构的充分、有效和完整授权。
  参与机构签字并提交的任何冲销结果确认文件等对参与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参与机构应严格据此与对手方履行收付义务。
  2.多边冲销
  2.1 确定冲销参与机构和冲销日
  参与机构根据冲销日历通过系统报名T日场次的冲销,交易中心于T-3日17:30(北京时间,下同)前通知参与机构参加本轮冲销的机构名单和时间安排。
  2.2 确定待冲销交易和约束条件
  参与机构于T-2日9:00至T-1日12:00期间通过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交其确定参与本轮冲销交易的交易编号和约束条件等信息。约束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总现金流约束和冲销交易笔数上限。其中,总现金流约束是指参与机构设定的本轮冲销结束后其愿意收、付的最大现金值。
  2.3 计算冲销结果
  交易中心根据相关基准曲线数据和参与机构提交的交易数据、约束条件等信息,于T-1日计算T日场次冲销的冲销结果。基准曲线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发布的外汇掉期曲线、货币掉期曲线、美元隐含利率曲线、利率互换定盘曲线、利率互换收盘曲线、外汇期权隐含波动率曲线。
  2.4 冲销结果确认
  交易中心于T日9:30前通过系统向参与机构发布本轮冲销计算结果。
  参与机构须于T日14:00前在系统核对冲销计算结果,按交易中心指定的方式提交冲销结果确认文件(附2)。
  2.5 冲销结果生效或失败
  若所有参与机构均于T日14:00前提交冲销结果确认文件,本轮冲销结果即时生效,交易中心于当日15:00前通过系统发布冲销结果生效通知。冲销结果生效之后,参与机构可通过系统下载冲销结果等数据。
  若因任何原因致使参与机构未在T日14:00前确认冲销结果的,交易中心通知T日场次冲销结束,本轮冲销不对任何参与机构发生效力。
  2.6 冲销结果履行
  冲销结果生效后,双边自行清算或退出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的被冲销交易,参与机构应于T+2日内根据冲销结果明细履行收付义务。
  2.7 冲销推迟
  如遇市场剧烈波动等异常情况,交易中心有权推迟冲销日,推迟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如需推迟,交易中心将重新设定冲销日(T日)并通知参与机构,参与机构提交的合约仍然有效,参与机构应按调整后的T日完成冲销后续工作。
  3.双边冲销
  3.1 参与机构可通过交易中心或自行开展双边冲销业务。
  3.2 通过交易中心办理双边冲销业务的,双边冲销流程参照多边冲销业务流程执行。
  3.3 交易双方自行开展双边冲销业务的,应于双边冲销日当日向交易中心提交双边冲销备案表(附3)报备冲销结果等信息。
  4.附则
  4.1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冲销、参与机构、冲销日、约束条件、全部冲销、部分冲销等定义均适用《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规则》的规定。
  4.2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市场建议、系统升级等情况不定期更新或修订本细则及附件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4.3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细则》(中汇交发〔2017〕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