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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系统自有客货汽车安全行车奖励暂行规定 失效

内贸系统自有客货汽车安全行车奖励暂行规定
(1994年10月22日国内贸易部
以内贸安字〔1994〕第242号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表彰和奖励对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行车做出优异成绩的汽车驾驶员(客、货)和汽车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服务态度好,安全行车在一百万公里及以上的在职驾驶员,可报部命名为《内贸系统安全行车百万公里标兵》,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 驾驶员安全行车指在驾车运行期间,从未发生过一般事故以上的责任事故(包括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即未发生过重伤一人,或轻伤三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一般事故标准的责任事故。
  第四条 对安全行车百万公里标兵称号获得者,由所在单位综合考核,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根据其贡献大小,可给予记功,或浮动(晋升)一级工资,或优先考虑授予先进生产者和推荐劳动模范。
  第五条 凡有确切统计资料,安全行车里程累计达到下列规定的驾驶员,除国内贸易部给予表彰外,所在企业(单位)可根据下列不同安全行车里程,分别给予不同的物质奖励,奖励额度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内贸系统主管部门核定或由企业自定:
  (一)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及以上,不满一百三十万公里者;
  (二)安全行车一百三十万公里及以上,不满一百五十万公里者;
  (三)安全行车一百五十万公里及以上,不满一百八十万公里者;
  (四)安全行车一百八十万公里及以上者。
  第六条 已获《内贸系统安全行车百万公里标兵》称号者,安全行车里程达到新的标准,经省级内贸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标兵所在企业给予差额奖励,并报国内贸易部备案,部不再另文表彰。
  第七条 对安全行驶三十万公里以上,一百万公里以下的驾驶员,各省级内贸系统主管部门可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八条 坚持为商品流通服务,完成商品运输任务好,十五台车及以上的车队连续三年;十五台车以下的车队连续五年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即未发生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或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标准)以上者,经车队所在地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审定同意,并获得省级内贸系统主管部门授予先进车队称号的,可报内贸部授予《内贸系统安全行车先进单位》称号,连续两次获此称号者,由内贸部授予《内贸系统安全行车先进单位标兵》称号,获此两项称号的车队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具体办法由省级内贸系统主管部门自定。
  第九条 申报《内贸系统安全行车百万公里标兵》和《内贸系统安全行车先进单位》、《内贸系统安全行车先进单位标兵》由所在单位和内贸系统主管部门填写申报表和申报登记表(表式见附件一、二、三、四),并附本人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事迹的文字材料一份,一寸免冠照片两张(背后注明单位和姓名),逐级进行审查核实签署意见,由省级内贸系统主管部门上报国内贸易部,申报时间为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底,国内贸易部每年集中审批一次。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内贸易部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七日原商业部发布的《商业、供销系统自有货运汽车安全行车奖励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