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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对《关于申请生产QJ—1型安全自动灭火弹的报告》的批复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对《关于申请生产QJ-1型安全自动灭火弹的报告》的批复
(公治[1994]857号 1994年10月25日)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申请生产QJ一1型安全自动灭火弹报告收悉。你县引进西安秦骥机电化工研究所技术生产的QJ一1型安全自动灭火弹,其产品经检测不属于公安部公三[1988]83号文件规定限制的范围,但其抛撒管内发射药及点火引线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请到当地县公安局办理有关手续,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