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9号)--为防止猪瘟传入我国,保护畜牧业生产
- 制定机关: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发文字号:国检局[2000年第19号]
- 公布年份:2000.08.14
- 施行日期:2000.08.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2000年第19号)
近日,我局从英国农渔食品部获悉,2000年8月8日在英格兰萨福克郡(SUFFOLK)的WOODBRIDGE附近的一个猪场确诊一起猪瘟。此后,在埃塞克斯郡(ESSEX)和诺福克郡(NORFOLK)的两个猪场又确诊两起。为了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英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英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英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英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英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00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