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附:中国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中国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
-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原国家地震局)
- 公布年份:2022.07.01
- 施行日期:2022.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专题:
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服务重大工程地震灾害风险防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通知如下:
列为国务院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是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等进行审查,确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并准予其开展与防震减灾相关特定活动的行为。 实施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建立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审定决定。 严格落实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责任,中国地震局负责审定核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工程和大型水利水电等国家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附件1),省级地震局负责审定其他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省级地震局制定或调整本地区内审定的范围,需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通过省级人大修订地方法规后公布实施,并建立目录清单。 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制度和信用系统。中国地震局组织建设统一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依托地震系统官方网站、“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公开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建设单位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 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的法规部门会同其震灾防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归口管理,法规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形式审查、资料建档、作出审定决定并送达等窗口管理工作;震灾防御部门负责成立专家库、开展必要的现场巡查、组织技术审查、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议等技术管理工作。 省级及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制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实施规范,明确实施依据和实施要素,并依据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一经发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做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文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明确报件要求、形式审查内容、受理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结果送达、档案管理、咨询服务等各项工作要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按照审定权限,组织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分别建立并公开技术审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技术审查制度,确保技术审查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能为评价单位人员,也不能为承担评价工作技术人员。技术审查所需费用由审批单位通过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摊派。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采用现场巡查或线上检查等方式,加强勘察、钻探、测试等外业工作检查,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现场记录,并责令改正;震灾防御部门定期组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抽查检查,法规部门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中国地震局定期开展工作检查,指导省级地震局做好相关工作。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许可应纳入各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压减技术审查和行政许可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主动纳入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推行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提升服务效能。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官方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地震局应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清单编制,主动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纳入地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做好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衔接工作。 省级地震局应根据本通知和地方行政许可相关要求,制定或修订本级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相关管理办法,完善审定制度,履行法定职责,为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提供保障。
各省级地震局在本通知下发3个月内,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报送中国地震局,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1.中国地震局负责的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清单(暂行)
2.中国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3.中国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
2022年7月1日
附件1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核能海水淡化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以及浮动核动力装置的系泊装换料船坞、码头。
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4.涉及放射性废液贮存、处理设施;涉及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5.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涉核设施。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
6.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1)型工程,以及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150m大(1)型工程。
7.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的高度为90m以上的1级、2级大坝,抽水蓄能电站I等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和引水、调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
8.场址区5km范围内有晚更新世(10万年)以来活动断层通过的1级、2级大坝。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
附件2
中国地震局负责实施下列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一)大型水利水电等国家重大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
(三)核工程。
省级地震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的法规部门会同震灾防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归口管理,法规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形式审查、资料建档、作出审定决定并送达等窗口管理工作;震灾防御部门负责成立专家库、开展必要的现场巡查、组织技术审查、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议等技术管理工作。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文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中国地震局实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定与公开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在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可向中国地震局提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2份,加盖公章,见附表);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2份,加盖公章,含必要的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为:是否属于中国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写格式和结果表述形式等。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国地震局实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对更正内容以书面形式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通过形式审查后,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服务窗口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鼓励申请人在开展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前,先向中国地震局提交申请表,便于实施过程指导,待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完成后,再正式提交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由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按照《中国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要求,结合必要的现场巡查和外业检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技术审查。 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根据技术审查意见,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及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议。 中国地震局公共服务司(法规司)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建议,作出书面决定,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重大工程所在地省级地震局。
书面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本项行政许可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该期限不包含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
15 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中国地震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自取得本项行政许可之日起10年内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提请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技术审查不通过的,中国地震局公共服务司(法规司)应当即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审查等工作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中国地震局公共服务司(法规司)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全过程的资料建档工作,确保工作可倒查、可追溯。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中国地震局公共服务司(法规司)、震害防御司共同负责解释。 省级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参照本细则和地方行政许可相关要求制定。
附表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填表单位(盖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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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 | |||
建设工程概况 | 总投资额 | xxx亿元 | ||
工程类型 | (例:水利水电工程) | |||
建设规模 | (例:xxx水电站工程,位于基本地震动参数0.10g地区,坝高250m,属于大(1)型工程。) | |||
进展状况 | □规划 □可研 □设计 □其他 | |||
建设单位概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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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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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审批概况 | 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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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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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 单位概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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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总技术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填表联系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 ||
申请材料清单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2份); □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2份); □以上全部材料的电子版。 | |||
是否同意 公开报告 | 是□; 否□; 不公开理由:□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涉及知识产权; □涉及个人隐私;□其他(请详细说明): | |||
申请人承诺 | 我单位承诺提交信息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自愿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申请人(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一)大型水利水电等国家重大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
(三)核工程。
省级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重大工程安评报告的技术审查。 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负责局本级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具体工作,其专家遴选、工作要求、审查费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负责建立国家级技术审查专家库,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组织审核后遴选入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国家级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的资深专家,或行业部门涉及工程地震安全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和社会信用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国家级技术审查专家:
(一)因身体条件、业务水平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技术审查职责的;
(二)在履行技术审查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不能胜任技术审查专家工作的其他情形。 技术审查专家在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中具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择是否参与技术审查工作;
(二)获取技术审查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自由发表技术审查意见。 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在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与技术审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审查意见。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安评报告和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要点》;
(三)行业其他有关技术标准。 技术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技术思路和方法的正确性;
(二)现场工作量及工作深度;
(三)基础资料的客观性与完备性;
(四)分析论证的科学性;
(五)结论的合理性等。 安评报告在通过形式审查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该期限不包括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 技术审查应当在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1名组长。组成成员中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专业领域的专家分别不少于2名。 技术审查实行回避制度,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审查专家参与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可结合线上线下开展工作。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代表、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均需到场。评价单位应负责对报告内容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 会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项目特点,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会议记录员;
(二)确定会议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并将安评报告相关材料提前交由技术审查专家审阅;
(三)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思路和方法、基础资料、现场工作、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详细汇报;
(四)技术审查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质询;
(五)专业技术负责人对专家所提问题答辩;
(六)审查专家组形成审查意见。 技术审查中,若发现安评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疑问,可根据技术审查专家组的要求,对计算结果进行验算,或对关键资料证据通过现场巡查等方式进行验证。 技术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全体同意通过的,为通过;
(二)三分之一以下不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和修改说明,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认定后通过;
(三)三分之一及以上不通过的,为不通过。 技术审查主要确定以下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审查专家成员意见和审查专家组意见,均需签字确认。技术审查不通过的,技术审查专家组应出具不通过的理由。 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应当妥善保管安评报告技术审查相关资料,技术审查结束后一并移交中国地震局公共服务司(法规司)。具体包括:
(一)提交的各种原始材料,经修改的应包括修改后的安评报告及修改说明;
(二)技术审查会议通知和签字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签字的审查意见。 技术审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在项目技术审查过程中获得项目资料、专家名单、审查结果等信息。 技术审查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现场巡查工作费,会议费开支和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中国地震局相关管理规定。 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负责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技术审查,所需技术审查费用由技术审查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摊派。 技术审查费的发放范围限于专家组名单中的审查专家,非专家组人员不得领取技术审查费。 发放技术审查费时,技术审查费发放凭证应由专家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地震局开展技术审查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安评报告质量、专家选取、工作程序、资料保管、技术审查费发放等情况。 个人或组织发现技术审查存在违法违规的活动,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负责解释。 省级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参照本细则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