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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工作规定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工作规定
(1998年2月21日 电综[1998]13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电建设施工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部决定设立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第二条 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水电建设施工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实行资质审查管理,提高施工设备的技术水平,防止伪劣设备流入水电建设市场,确保水电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资质审查管理工作
  1.对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制造单位实行制造资质审查。
  2.对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安装单位实行拆装资质审查。
  3.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行安全准用审查。
  4.对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制造单位实行制造资质审查。
  5.对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行质量安全准用审查。
  6.对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资质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成员四至六名。必要时将聘请咨询专家若干名。
  第五条 办公室每年定期召开1~2次全体成员会议,总结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规定、实施细则,部署下阶段的工作。
  第六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部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深入基层、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第八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