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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讯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 失效

农业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讯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
(1992年12月16日 [1992]农(渔政)字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东、黄、渤海主要经济鱼虾资源,有计划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场生产秩序,结合近五年来各渔场、渔业资源及作业结构的变化和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一九八七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国办发(1987)19号丈件)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渔场、渔汛安排的原则
  (一) 渔场、渔汛生产的安排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实行统一安排,分级管理。
  (二) 进制各渔场、渔汛船只数量的安排,必须从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出发,以资源可捕量为依据,促进海洋渔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提高经济效益,有计划发展外海渔业,维护我国海洋渔业权益。
  (三) 渔场安排既要有利于生产管理,维护渔场秩序,体现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权利和利益的一致,也要有利于促进海区之间、地区之间、渔民之间的团结协作。
  (四) 生产船数的分配,优先安排渔场所在地区,并根据历史习惯,适当兼顾其他地区;优先安排围、钓作业,限制底拖网和定置网作业。
  二、渔场安排
  (一) 沿岸渔场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的沿岸渔场,由毗邻渔场的所在省(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安排。
  (二) 近海渔场
  1. 东海冬季带鱼渔汛
  渔场范围:东经一百二十五度以西,北纬十七度以北至北纬三十二度以南水域。
  投产船数3346对,包括:
  (1) 东海区群众机动渔船3125对(含核准在底拖网禁渔区线外常年生产的渔船),其中江苏325对,上海100对,浙江2550对,福建150对(允许其中50对船兼作流蟹生产)。
  (2) 江苏、上海、宁波、舟山、温州、福建、连云港七个国营渔业公司的渔轮221对。
  上述渔船均不得进入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拖网作业。
  作业时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
  2. 渤海秋季对虾渔汛
  渔场范围:整个渤海海域。
  投产船数,每年安排对虾流网船15000艘。其中:山东省6700艘,辽宁省5300艘, 河北省2200艘,天津市700艘,江苏省100艘。流网作业单位网长不得超过四千米,网衣拉直高度(含缘网)不超过九米。
  渤海对虾开捕期为九月十日,捕捞截止时间为十月十日。
  3.吕泗渔场大、小黄鱼和鲳鱼渔汛
  渔场范围:北纬三十二度至三十四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三十分以西海域。
  该渔场经十年休鱼,对恢复大、小黄鱼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尚未根本好转。因此,继续休渔五年,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即大、小黄鱼产卵期间)禁止拖网、对网和以捕捞大、小黄鱼为主的其他网具进入生产。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该渔场的鲳鱼资源,每年春夏鲳鱼渔汛安排江苏省投产流网渔船枷艘,上海市投产流网渔船80艘,其他省(市)渔船不得进入该渔场生产。江苏省应严格控制定置作业船数和规模。
  4. 浙江和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渔汛
  鉴于大黄鱼资源严重衰退,近几年已形不成渔汛,上述渔场由浙江省和福建省采取严格措施,保护大黄鱼产卵和越冬群体,同时根据其他资源的实际情况,适当安排流、钓渔船生产。
  5. 福建省转浙江近海和长江口渔场生产,安排钓船500艘,作业时间为七月十六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
  6. 鉴于台湾海峡的特殊情况,闽东渔场(彭佳屿、钓鱼岛水域除外)以南、北纬二十四度三十分以北的近海渔场,暂由福建省安排。除根据历史习惯适当安排浙江省毗邻市县少量渔船外,其他省(市)渔船不得进入生产。
  7. 海州湾渔场以山东、江苏两省交界点向东延伸为渔场管理分界线。线南、线北各个海里为头管区,双方捕捞许可证均有效。在央管区内作业的船数由两省协商。在江苏省管辖海域安排山东省黄鲫流网船400艘,鲳鱼流网船50艘。
  8.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省(市)主要国营海洋渔业公司到东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外海渔场作业线以西海域生产,安排183.75千瓦(250马力)以上拖网渔船140对。其中:山东65对(含烟台海洋渔业公司28对),辽宁54对,河北7对,天津14对。由黄渤海区渔政局会同渔船所在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东海区渔政局核发捕捞许可证。
  9. 灯光围网渔船数量暂不控制。
  (三) 外海渔场
  1. 马面鱼渔汛
  以一九九零年初的投产船数为基础,安排总投产船数450对。其中东海区265对,黄渤海区185对。
  对马、五岛渔场总投产船数不超过300对,其中东海区177对,黄渤海区123对。
  2. 外海围网作业的船组数量暂不控制。
  三、渔场、渔汛的管理权限
  海洋渔场、渔汛实行统一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外渔场,由所在海区渔政局负责管理,毗邻海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助。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渔场,由毗邻海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管理,海区渔政局协助。
  (一) 对马、五岛、济洲岛和东海外海渔场的管理
  1. 对马、五岛渔场马面鱼渔汛和济洲岛渔场,由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区渔政局,根据资源状况,负责核定投产船数并组织监督管理,渔船所在海区渔政局代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2. 东海外海渔场(包括钓鱼岛渔场),由东海区渔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定投产船数,并统一制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渔船所在海区渔政局代部核发。
  3. 凡到对马、五岛、济洲岛和东海外海(包括钓鱼岛)渔场生产的渔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渔船所在单位(群众渔业以县为单位)每天定时向所在海区渔业局报告船位,并与在谊水域从事渔政管理的中国渔政船保持通信联系,服从渔政船的管理。渔场邻近的省(市)要提供避风港,和生活补给等方便。
  4. 凡在上述渔场发生的违规案件,实行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凡经外国查处的违规案件,渔船所在的海区渔政局或在现场执行监督管理的中国渔政船应查明详情,上报农业部遣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处理。
  (二) 近海渔场的管理
  1. 渤海渔场秋汛对虾渔汛、东海冬季带鱼渔汛的生产和管理,分别由所在海区渔政局负责,有关省(市)配合。海区渔政局按规定船数核发捕捞许可证,渔船凭证进入渔场生产。
  2. 吕泗渔场大、小黄鱼、鲳鱼渔汛以江苏省为主,东海区渔政局协助共同管理,凭江苏省核发的捕捞许可证生产。
  3. 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跨省作业渔船由渔场所在省(市)按发捕捞许可证,凭证进入渔场生产,接受当地渔政部门检查。
  (三) 底拖网、定置张网休渔管理
  1.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除执行现行规定外,黄海北纬三十五度线以南至东海北纬二十七度线以北,以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为西线向东平推三十海里为东线,在这一海城内实行以下规定:
  (1) 每年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禁止底拖网进入生产。
  (2) 第Ⅴ、Ⅵ保护区严格执行中日渔业协定规定的作业时间和投产船数。
  (3) 根据中上层鱼类资源状况,经农业部特许,允许少量国营海洋渔业公司441千瓦 (600马力)以上近海渔船用浮拖作业方式捕捞中上层鱼类,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由海区渔政局核发,对其作业渔船除继续执行幼鱼比例检查制度外,并进行渔获物品种检查,检查标准由东海区渔政局商黄渤海区渔政局拟定,报农业部批准。
  (4) 允许桁杆拖虾作业进入这一区域内生产。
  (5) 这一海域以东海域不实行休渔,但仍执行幼鱼比例检查制度。
  2. 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北纬三十五度以南海域,一律禁止底拖网作业。
  3. 北纬二十七度至北纬二十四度三十分海域,183.75千瓦(250马力)以下底拖网渔船伏季休渔二个月,具体时间由福建省规定。
  4. 北纬二十四度三十分以南海域,底拖网休渔可参照南海区有关规定执行。
  5. 定置张网作业继续实行休渔制度,时间不少于二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6. 农业部可根据渔场、渔汛及资源的变化情况,对底拖网、定置张网的休渔管理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 产卵带鱼保护区的管理
  北纬二十八度三十分至三十度三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五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为产卵带鱼保护区。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禁止拖网、对网、大洋网渔船以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要对象的渔船进入生产。谊区由东海区渔政局负责组织有关省(市)渔政部门监督管理。
  (五) 经济鱼类幼鱼保护区、休渔区的管理
  第1、2休渔区由黄渤海区渔政局负责组织有关省(市)渔政部门监督管理,其中第2休渔区毗邻江苏省部分由江苏省协助管理。第3、4、5、6、7休渔区由东海区渔政局负责组织有关省(市)渔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I保护区由黄渤海区渔政局和东海区渔政局负责组织有关省(市)渔政部门监督管理;第Ⅱ、Ⅲ、Ⅳ、Ⅴ、Ⅵ保护区由东海区渔政局负责组织有关省(市)渔政部门监督管理。
  四、附则
  (一)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 经济幼鱼保护区、休渔区的范围,按国家原规定执行。
  (三) 本规定有效期自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七年底,为期五年。
  (四)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