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 发文字号:国经贸产业〔2001〕1242号
- 公布年份:2001.12.06
- 施行日期:2001.12.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迁址车辆
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1〕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办理车辆企业更名迁址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111号)规定,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迁址办理事项,统一考核要求,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透明度,保证车辆企业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现就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及标准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负责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的考核工作。省级经贸委组织专家组,以实地考察方式,按照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对申请迁址的车辆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专家组由产品、技术工艺、体系认证、车辆检验等方面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并就车辆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提出书面考核意见。
省级经贸委根据专家组的考核意见,向国家经贸委上报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包括迁址企业概况、生产工艺及装备情况、管理水平和专家组考核意见,并附厂房、生产线、设备等照片及主要设备清单。
中央管理企业的直属企业的考核工作由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组织。 专家组成员的必备条件:
1.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了解国家汽车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车辆产品相关业务,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良好声誉。
3.一般应有高级职称。 考核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如实作出审核报告。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任何馈赠。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即停止或取消其产品公告资格。 二、摩托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
三、农用运输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序 号 | 项 目 | 生产条件考核内容 | 标 准 分 值 | ||||||||
1 | 产 品 文 件 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1.应建立适合企业生产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地实施、保持和完 善。已获ISO9000等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其质量认证体系审查可以从 简。 | ★ | ||||||||
2.有必要的生产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生产组织布局合理,物 流通畅,区域标识明显。 | ★ | ||||||||||
3.具有产品标准和产品的技术条件,产品标准水平不低于国家和行业标 准。 | ★ | ||||||||||
4.有可靠的渠道能及时得到国家、行业及地方最新发布的标准,并实施 必要的控制;将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或法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信息,并 在产品文件(企业标准、产品图样及技术资料等)、过程操作文件(工 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中得到体现。 | 4 | ||||||||||
5.具有完整、全套的自制件产品图纸资料及其明细表,包括总图,总成 图和零件图。 | ★ | ||||||||||
6.必须为所有负责过程操作的人员提供文件化的过程监视和作业指导书 ,这些指导书在工作现场应易于得到,所有工艺文件齐全,并能指导生 产。 | 4 | ||||||||||
7.具有主要总成和安全部件的外协厂选择清单和评审程序,及外协件明 细表和检验作业指导书。应按照检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采购的主要 总成和安全部件进行检验/验证,应具备基本的检验手段。 | 8 | ||||||||||
8.焊接、电镀、热处理、油漆等特殊工序岗位的操作人员全部经过培训 ,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检验人员特别是从事产品最终检验的检验人员 ,在履行其职责时不受到产品制造部门或其它部门的约束或影响。 | 4 | ||||||||||
9.必须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预防性维护,并为此提供必要的资源,以保 持过程能力。 | 3 | ||||||||||
10.在产品贮存、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成品进行 标识,应使用指定的存贮场地或库房,并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危险品库 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 | 3 | ||||||||||
11.对各阶段出现的不合格品都应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理。 | 3 | ||||||||||
12.应为所有的检验、试验活动提供文件化的作业指导书,只有在检验 指导书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完成,并且有关数据和文件齐备并得到认可 后,产品才能发出。 | 4 | ||||||||||
13.所有检验纪录都能按要求填写,并使检验纪录得到妥善保管。 | 3 | ||||||||||
14.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文件和售后服务体系。 | 4 | ||||||||||
2 | 开 发 能 力 | 1、具有自主开发或消化吸收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能力和资源。 | ★ | ||||||||
2、具有产品开发过程中所需的基本性能,尤其是安全、环保、节能的 试验设备和手段。 | 10 | ||||||||||
3 | 生 产 设 备 | 轿 车 | 微型客 货车 | 客车 | 载货汽车 | 专用车 | |||||
轻型 客车 | 大中型 客车 | 轻型 货车 | 大中型货车 | ||||||||
冲 压 | 1.车身 骨架及 覆盖件 应全部 使用正 规模具 生产。 2.车架 纵梁, 横梁等 中压板 件应冲 压成型 。 | 2.车身 骨架及 覆盖件 应全部 使用正 规模具 生产。 | 应用模具生产主 要覆盖件和车门 冲压件。 | 1.驾驶室的主要覆盖 件和车门冲压件。 | 1.应有 满足生 产需要 的基本 设备。 | 10 | |||||
2.车架纵 梁,横梁 等中厚板 件应冲压 成型。 | -------- | ||||||||||
焊 装 | 1.应有 机械化 车身总 成焊接 流水生 产线。 2.应有 车身总 成焊接 流水调 整线。 3.车身 关键配 合尺寸 应采用 检测设 备或样 架检查 。 | 1.应有 车身总 成焊接 流水生 产线。 2.具备 车身全 部总成 、分总 成焊装 夹具。 3.车身 关键配 合尺寸 应采用 检测设 备或样 架检查 。 | 1.应有 车身总 成焊接 流水生 产线。 2.具备 车身全 部总成 、分总 成焊接 夹具。 | 1.应有 3-4个 车身总 成焊装 工位。 2.具备 车身全 部总成 、分总 成焊装 夹具。 | 1.驾驶室应在流水线 上装配焊接。 2.具备全部车身总成 、分总成焊装夹具。 3.应有车架纵、横梁 焊(铆)夹具。 | 1.应有 满足生 产需要 的基本 设备。 | 10 | ||||
涂 装 | 1.应有 封闭式 油漆生 产线。 包括脱 脂、磷 化、去 离子水 清洗、 底漆、 面漆、 烘干等 工序。 2.应采 用电永 底漆工 艺。 3.应有 机械化 车身吊 运设施 。 4.应有 通风和 废水、 废气处 理,排 放指标 符合有 关法规 要求。 | 1.应有 封闭式 油漆生 产线。 包括脱 脂、磷 化、去 离子水 清洗、 底漆、 面漆、 粪干等 工序。 2.应有 通风和 废水、 废气处 理,排 放指标 符合有 关法规 要求。 | 1.应有车身总成 涂装生产线包括 前处理、底漆工 序。 2.应有车身喷涂 室、烘干室。 3.应有通风和废 水、废气处理, 排放指标符合有 关法规要求。 | 1.应有封 闭油漆生 产线。包 括脱脂、 磷化、去 离子水清 洗、底漆 、面漆、 烘干等工 序。 2.应有通 风和废水 、废气处 理,排放 指标符合 有关法规 要求。 | 1.应有封 闭式油漆 生产线。 包括前处 理、底漆 、面漆及 烘干等工 序。 2.应有通 风和废水 、废气处 理,排放 指标符合 有关法规 要求。 | 1.应有 油漆工 艺,包 括前处 理、底 漆、面 漆及烘 干等工 序。 2.应有 通风和 废水、 废气处 理,排 放指标 符合有 关法规 要求。 | 10 | ||||
总 装 | 1.应有 机械化 流水作 业的车 身内饰 和整车 装配线 。 2.应有 机械化 流水作 业的底 盘装配 线。 | 1.应有 机械化 流水作 业的车 身内饰 和整车 装配线 。 2.应有 机械化 流水作 业的底 盘装配 线。 | 1.应有 机械化 流水作 业的车 身内饰 和整车 装配线 。 2.应有 机械化 流水作 业的底 盘装配 线。 | 1.应有 人工总 装、内 饰装配 线。 2.应有 机械化 流水作 业的底 盘装配 线。 | 1.应有机 械化流水 作业的车 身内饰和 整车装配 线。 2.应有机 械化流水 作业的底 盘装配线 。 | 1.应有机 械化流水 作业的驾 驶室内饰 装配线和 整车总装 配线。 | 1.应有 能满足 生产需 要的整 车总装 配线或 装配工 位。 | 10 | |||
4 | 检 验 设 备 | 1.具有生产过程检测所需设备。 2.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级要求的整车出厂检测设备。 3.全部检测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校检和检定。 | 5 ★ 5 |
说明:1.“★”表示为必须符合项目。
2.其他项目总计得分值不应低于85分。
序号 | 项目 | 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 标准 分值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 |||
1 | 产品文件 和生产管 理体系( 质量保证 体系) | 1. 按照GB/T 19000系列标准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 ★ |
2. 具有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产品标准水平不 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 | ★ | ||
3. 具有完整、全套的自制件产品图纸资料及其明细 表,包括总图、总成图和零件图 | ★ | ||
4. 工艺文件齐全,能指导生产 | 10 | ||
5. 具有外协厂选择清单和评审程序,及外协件明细 表、检验规程和检具 | ★ | ||
6. 焊接、电镀、热处理、油漆等特殊工序岗位的操 作工人全部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证上岗 | 10 | ||
7. 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文件和售后服务体系 | ★ | ||
8. 采购强制性检验项目涉及的零部件要进行试装验 证过程 | 10 | ||
9. 资源、现场和设施环境的描述及与实际情况符合 状况 | 10 | ||
2 | 车架生产 设备 | 1.具有制造车架主体的冲压或弯管设备及相应的工装 | ★ |
2. 具有车架总成和主要分总成的焊接设备和夹具 | ★ | ||
3. 车架关键配合尺寸应有相应控制手段 | ★ | ||
4. 具有通风和废水、废气处理,排放指标符合有关 法规要求 | 10 | ||
3 | 发动机 | 具有自制生产能力或稳定的配套来源 | ★ |
4 | 总装线 | 具备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整车装备线 | ★ |
5 | 检验设备 | 1. 应该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级要求的整车出厂 检测设备和装置,应能完成转向、前照灯灯光、制动 、怠速、加速、车速表检验、废气分析和外观检查等 检测设备 | ★ |
2. 具备生产过程检测所需设备 -发动机磨合试验台 -发动机测试试验台 -专用检具(如车架用检具) -装配中扭力测试设备 | 40 | ||
3. 全部检测设备必须保证定期校验和检定 | 10 |
说明:1.“★”表示为必须符合项目
2.其他项目总计得分值不应低于85分
序号 | 项目 | 审查内容及要求 | 标准分值 |
1 | 质量保证 体系 | 1、应有外协件明细表,有外购、外协厂选择清 单及评审程序。 | 5 |
2、主要自制件、外协件及整车应有检验规程及 记录。 | 5 | ||
3、应有重点工序明细表及其质量控制要求、作 业指导书、总装工艺流程卡。 | 5 | ||
4、应应设置专门的三包职能机构及其为客户提 供服务的程序。 | 5 | ||
5、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技术开发设计人员 ,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检验、试验人员,关键 和特殊过程技术人员(工人)等应接受过相应教 育和培训,具有专门的技能和经验。 | 5 | ||
2 | 技术文件 | 1、具有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 | ★ |
2、产品标准水平应不低于国家、行业现行标准 要求。 | 5 | ||
3、应有整车总装图纸,并与实物相符。 | ★ | ||
4、应有主要总成的安装尺寸图纸及自制零部件 图纸,并与实物相符。 | 5 | ||
5、工艺文件完整、正确、有效。能够指导生产 。 | 5 | ||
6、应有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维修卡 、随车备件清单等随车文件。 | 5 | ||
7、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 与技术文件、实物相符,能够正确指导使用和维 修。 | 5 | ||
3 | 生产设备 和工艺装 备 | 1、总装生产线应为分工位自动传送流水作业形 式,其长度应不少于10个车位。 | ★ |
2、总装线应采用电动或气动扳手,四轮车应配 备车架翻转设备、油水加注设备,并具有合适的 固定的部件分装区和待装件存放处。 | 10 | ||
3、车身覆盖件等主要件应采用模具冲压成形。 若系外协件,应有外协合作合同。 | ★ | ||
4、车架、车身等主要件的焊接应采用焊装生产 线,应有组焊定位夹具、点焊机、CO2气体保护 焊机。若系外协件,应有外协合作合同。 | 10 | ||
5、应有漆前处理设备。 | ★ | ||
6、应有封闭式喷漆室和烘干室,涂装作业应符 合劳保和环保要求。若系外协件,应有外协合作 合同。 | 5 | ||
4 | 检验和试 验设备 | 1、整车检测设备应包括:制动、侧滑、20%驻车 制动、烟度排放、车速、灯光等项目的检验设备 。 | ★ |
2、五轮仪或综合测试仪和声级计。 | 7 | ||
3、零部件检测设备包括:发动机、离合器、变 速器、驱动桥等总成试验台。 | 10 | ||
4、应对检验和试验设备进行定期校验和检定, 并能提供检定证书或相关记录。 | 8 |
说明:1.“★”表示为必须符合项目。
2.其他项目总计得分值不应低于8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