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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办、经贸部关于成立“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的通告

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办、经贸部关于成立“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的通告
(1992年9月22日)


  为在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有效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开展质量体系评审工作,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经贸部、机电部、航空航天部、轻工部、纺织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商检局九个部门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北京联合成立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章程、成员名单、近期工作意见附后)。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任务是在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建立、咨询、培训和评审工作,统一进行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机构和评审员资格进行评定并实行监督检查;协调参加国际间的质量体系认证活动,发展与国外有关机构的联系。
  工作委员会的成立,可以充分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大家共同协作,搞好在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和开展质量体系评审的工作;对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水平,保证出口产品质量,使我国出口商品增强竞争能力,顺利进入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进一步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附件一: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使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符合ISO9000系列标准,以利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十九、二十二和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在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建立、咨询、培训和评审工作,统一进行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二)根据工作方案,研究制定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建立、咨询、培训和评审工作的制度、办法、程序和编写教材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评定小组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予以批准后向国家商检局注册。
  (四)组织评定小组对有关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评定,评定合格的,予以批准后向国家商检局注册。
  (五)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机构、评审员和已发给国家商检局评审证书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实行监督检查。
  (六)受理委托方、被审核方对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提出的质疑或申诉,经调查核实后,作出最终裁决。
  (七)统一组织协调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对外工作,参加国际间的相互认证活动,发展与国外有关机构的联系。
  (八)制定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评审收费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名,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协商产生。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会议。
  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检查、总结、部署工作,研究解决重要问题,检查下设机构的工作。
  工作委员会在作出决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常务副主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商检局。
  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由国家商检局任命。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派工作人员,作为办公室联络员。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具体实施,每季召开一次办公室联络员会议,并定期向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本章程目前先从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试行,逐步推广。
  第九条 本章程由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章程经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二: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名誉主任 周建南 国务院外国投资工作领导小级顾问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名誉会长
  主 任 沈烈初 国务院机电办主任
  副 主 任(常务) 王久安 国家商检局局长
  副 主 任 陆燕荪 机电部副部长
  副 主 任 于 珍 轻工业部副部长
  委 员 叶凌云 经贸部进出口司司长
  委 员 杨庚辰 国务院机电办副主任
  委 员 吴志强 中汽总公司副总经理
  委 员 程光辉 机电部质量安全司司长
  委 员 曹仿颐 机电部质量安全司副司长
  委 员 王 炘 航空航天部质量司司长
  委 员 张增茂 航空航天部质量司副司长
  委 员 杨 立 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司长
  委 员 黄得惠 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司司长
  委 员 宁士奎 中汽总公司质量管理司司长
  委 员 张炳城 纺织部生产协调司副司长
  委 员 彭景芳 国务院机电办企管组组长
  委 员 吕保英 国家商检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
  附件三: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近期工作意见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成立以后,根据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建议近期着手进行如下几项工作:
  一、成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尽快成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进行日常工作,由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派工作人员,作为办公室联络员。抓紧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安排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制定有关工作准则、程序
  (一)制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评定办法”;
  (二)制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资格评定办法”;
  (三)制定评审收费标准。
  三、建立评审机构
  有关部门和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建立评审机构,但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评审机构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保证独立、公正地完成所申请评审范围的评审工作,其评审结果不受来自外界干涉的影响。
  2、评审机构应严格按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准则执行评审工作。
  3、评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按有关法规和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准则,编制质量体系文件,并具有保障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的相应措施。
  4、评审机构应拥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并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评审员要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注册。
  5、评审机构应具有与其申请评审范围所需用的有效技术文件,并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6、评审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保证能按照要求进行评审。
  工作委员会将参照ISO10011“质量体系审核指南”、EN45012“认证机构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一般准则”,并按有关规定对评审机构进行评定。
  四、组织开展培训、咨询活动
  (一)组织编写培训课程教材:包括评审员课程,企业内部审核员课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课程等。
  (二)组织培训考核质量体系评审员,包括企业内部审核员。
  (三)组织对出口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宣传、培训活动。
  (四)组织开展对企业质量体系建立的咨询活动。
  五、组织、协调开展评审试点工作对各地评审试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并及时积累经验,总结推广。
  六、积极开展国际间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争取尽快建立认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