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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审计地方国家安全部安全特费问题的批复


审计署关于审计地方国家安全部安全特费问题的批复
(审发[1998]264号 1998年9月24日)


江苏省审计厅:
  你厅《关于地方国家安全部门安全特费审计问题的请示》(苏审发[1998]182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地方国家安全部门的安全特费是由国家安全部直接拨付的,因此,属于审计署的审计监督范围。地方审计机关未经审计署授权,不能对地方国家安全部门安全特费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