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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事项补充说明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事项补充说明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7〕13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级文物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就《建筑物、构筑物、水体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第十一条中的“国家珍贵文物建筑物”和“国家一般文物建筑物”补充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珍贵文物建筑物系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国家一般文物建筑物系指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