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巩固全国监狱劳教所安全稳定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安全稳定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巩固全国监狱劳教所安全稳定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安全稳定工作的意见
(2010年5月12日 司发通[201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10日,司法部在全国开展了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稳定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国监狱劳教所安全稳定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形势研判工作的通知》、《关于对监狱AB门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关于对监狱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关于尽快落实新增武警兵力的函》等文件,派出12个检查组赴各省(区、市)对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进行全面督察,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周密部署,广泛动员。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监狱局、劳教局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在全国监狱劳教所开展安全稳定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制订实施方案,层层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挂帅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层层动员部署,要求高度重视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切实把维护监所安全稳定作为“硬任务”和“第一责任”,围绕实现“四无”目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目标,统筹兼顾,确保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取得实效。通过广泛动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统一了思想,提高于认识,深刻理解了开展监狱劳教所安全稳定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了做好监所安全稳定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全力以赴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活动。
认真排查,不留漏洞。各地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对监所安全稳定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拉网式排查,务求查深查细,不留漏洞。对被监管人员进行了全面摸排,确定了重点监管对象。对安全设施进行了全面排查,特别对“三大现场”等重点部位和围墙、电网、照明、监控、报警、交通、通讯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全面掌握。对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排查,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在专项活动中,各省(区、市)司法厅 (局)和监狱局、劳教局共派出检查组200多个,对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活动顺利进行。通过这次活动,全国监狱劳教单位及时排查出一批安全隐患,主要涉及干警思想认识、安全警戒设施、内部正规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狱内侦查与应急处突、公正文明执法、信息安全、一线警力、武警看押和政策制度及保障等十个方面的问题。排查出这些问题,对于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监所安全稳定工作至关重要。
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各地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各地全力落实整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对各类隐患加强整改。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全系统排查出的各种安全隐患绝大多数已经整改,短期内不能整改的监所,已将罪犯、劳教人员调出。
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各省(区、市)对排查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克服管理中的随意性,提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认真落实各项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严格落实“确保75%的警力在监区、大队一线工作”的要求,挖掘潜力,调整警力配备,充实一线警力。严格落实干部轮岗交流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干部轮岗交流中的困难,对监所领导干部、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重要岗位人员,按规定进行轮岗交流。严格落实奖惩制度,按照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方案,制作专项活动检查评分表,对各单位的检查评比排序,兑现奖惩。
总的来看,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稳定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达到了预期目标,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安全稳定意识明显增强,各类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监所安全警戒设施水平不断提高,管理和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与机制逐步完善,罪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监所安全稳定工作水平显著提高。
但是,监狱劳教安全稳定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干警安全稳定首位意识薄弱,对实现“四无”目标存在畏难情绪,执法理念与能力不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安全工作的新要求;少数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整改不到位、内部管理不严格、安全稳定制度与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警戒设施不达标、一线警力不足等,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成果,建立完善监管安全稳定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现就切实加强监所安全稳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进一步提高对监所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牢固树立监所安全稳定首位意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忧患意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坚决防止和克服消极厌战、盲目乐观、麻痹大意思想,真正做到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狠抓落实,不断深化和巩固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成果,切实维护监所安全稳定。 进一步清除各类安全隐患。各省(区、市)司法厅、监狱局、劳教局和监所要分清责任,对排查出的问题分级分类进行整改。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与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对于短期内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在采取有针对性防范措施的同时,进行统筹规划,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司法厅(局)和监狱局、劳教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整改效果良好的,要继续抓好巩固和提高;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 进一步构建监管安全稳定长效机制。要认真贯彻司发通 [2009]179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防控、排查、应急处置和领导责任机制,特别要加强研判,加强事故防范、处置、报告和调查,加强执法档案建设,加强督察和责任追究,实现动态经费增长,着力构建监所安全稳定长效机制。要认真梳理、总结和推广各地监所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的经验、做法与措施,将其制度化。要把开展监狱劳教所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整治作为一项长期性和常态化的工作,常抓不懈。要切实加强狱情、所情研判,认真做好情报信息汇总、研判和处置工作,及时解决和消除监所安全隐患。
要建立警醒日制度,各省(区、市)要结合本省、本监狱劳教所历史上发生的典型案例和事故,选定一天作为全省(监所)警醒日,将警醒日纳入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年在警醒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进一步加强安全警戒设施建设与管理。要加快AB门和武警监门哨建设,尽快落实建设经费,确保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所有监狱和单独关押点建设好AB门和武警监门哨设施。已建好AB门的,经省级监狱管理局和武警总队联合鉴定合格后,尽快配合武警部队完成上哨。已经设置武警大门哨的,要会同武警看押部队明确双方职责。10月1日前未设武警监门哨的监狱,要与武警看押部队联合配置应急力量,建立联动机制,前置武警看押三人应急小组。要建立备勤室,供武警昼夜备勤。要严把警戒具质量关,确保手铐、脚镣、门锁以及信息化设施等质量达标。对因警戒具质量不达标导致监管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监狱所有围墙、电网包括罪犯生活区和生产区的隔离网墙要实现全封闭,不能存在任何缺口。确需对围墙、电网等关键监管安全设施进行改造的,必须报经省(区、市)监狱局审批。要严格落实劳教(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进一步加强监所内部正规化管理。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制度落实,切实实现监所内部正规化管理。重点是要加强对监所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违禁品、危险物品、劳动现场、劳动工具、危险罪犯劳教人员等的管理力度。加强监狱大门管理,危安犯、邪教类罪犯、外籍犯、知密犯、女犯、原判刑期10年以上的重刑犯和有脱逃倾向以及其他危险倾向的罪犯,一律不得组织到监外或行政区劳动。其他罪犯出监也要严格审批。要加强对违禁品的清查管理,坚持对罪犯执行日常清查,罪犯进入监狱应当进行身体和携带物品的检查。罪犯参加劳动等返回监区必须经安检门检查。要建立健全监狱、劳教所违禁品、危险品流入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狱、劳教所违禁品、危险品流入查处防控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要切实加强监所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狱内侦查工作。各省(区、市)监狱局、各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狱内侦查机构,成立专业的狱内侦查队伍,明确分工、职能与责任。要加强对狱侦队伍的培训,切实提高狱内侦查能力;特别是防范与侦破狱内案件的能力。各省(区、市)监狱局对本地区的狱侦力量具有统一调配权,在侦破狱内案件特别是预谋案件时,可采用“异地用警”的办法,试行在监狱之间、监狱局与监狱之间调配人员侦查案件。要切实加强狱内侦查工作的经费、设施、技术保障。对及时破获预谋案件的,要给予奖励;对狱内侦查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狱内案件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定期开展生产项目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现有生产项目的清理整顿力度,凡是不适宜罪犯劳教人员改造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尽快予以调整。要坚定不移地逐步退出煤矿等高危行业,暂时难以退出的监狱煤矿,要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高安全装备水平。要认真执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严防火灾事故发生。要认真加强生产现场职业卫生监测,确保现场环境和职业卫生达到国家标准。对职业危害风险较大的岗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罪犯劳教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要加强自然灾害预测监控,及时掌握预警信息,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 进一步加强公正廉洁执法。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分级处遇制度,调动罪犯劳教人员改造积极性。要深化狱(所)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以公开促进执法公正。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制,确保罪犯(劳教人员)收押(容)、释放、减刑(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所外执行等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提高执法的规范化和公信力。要严格执行戒具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程序,避免滥用戒具,确保戒具依法、规范使用。要依法做好对罪犯假释和保外就医工作。对于符合保外就医和假释条件的罪犯,特别是老病残犯,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和依法提请假释,有效防范和遏制罪犯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发生。 进一步加强对市(地、州、盟)属监狱劳教所的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市(地、州、盟)属监狱的收押范围。市(地、州、盟)属监狱一般收押5年以下刑期罪犯,警戒设施条件和管理条件较好的副省级市属监狱,经省(区)监狱局批准,可适当放宽至10年以下刑期罪犯。现有市(地、州、盟)属监狱关押5年以上刑期罪犯的,要重新向省(区)监狱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谁批准,谁负责。各省(区)司法厅和监狱局、劳教局要加强对市(地、州、盟)属监狱劳教所的领导、督促与检查,对监管设施不完备、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的市(地、州、盟)属监狱劳教所,要责令整改;整改无效的,坚决将罪犯劳教人员调出。要按照监狱劳教所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完善市 (地、州、盟)属监狱劳教所功能,确保市(地、州、盟)属监狱劳教所按规定实行经费全额保障。 严格执行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定期复查制度。要严格按照司法部的要求,认真开展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考核、验收、复查工作。司法部将定期对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进行抽查。各省 (区、市)司法厅(局)要自本地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命名之日起,以三年为周期进行复查,并主动向司法部进行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自动取消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称号。 进一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每个岗位、每个工作环节。各级一把手是监所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承担起确保监所安全稳定的领导责任。对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要加强执法监督,对执法不严、违法乱纪、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干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各省(区、市)司法厅 (局)、监狱局、劳教局主要领导要把监所安全稳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定期听取汇报,认真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判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努力争取支持,解决经费、编制等问题。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加强调查研究,下大力气解决监所工作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要建立监所联系点制度,经常深入联系的监所,研究安全稳定问题,加强工作指导,抓示范、树典型,有效推进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