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财政部关于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经费开支划分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经费开支划分的规定
(1957年3月26日发布)


  自中央提出展开先进生产(工作)者运动以来,中央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许多部门均召开了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当时在会议费的开支方面,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于1956年5月25日曾发布了关于召开劳模大会经费开支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大部分省、市认为会议费不按会议性质划分开支,完全由召开会议的部门负担是不合理的。鉴于1957年预算很紧,各项支出指标削减很多,因此我们认为在开支方面必须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精简节约的号召,建立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对会议的次数、人数、时间加以严格控制。对会议费开支划分特作如下规定:
  1.国务院及县以上各级人民委员会召开的全面性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其会议费和奖励费均由行政费开支,
  2.国务院及县以上各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召开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其会议费和奖励费按参加会议人员工作部门的性质及人员的多少划分开支:参加会议的人员大部分为行政部门的,全部由行政经费开支;大部分为事业或企业单位的,全部由事业费或企业管理费(奖励费列企业奖励基金)开支;或以参加会议人员的多少按比例分摊。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会议费和奖励费由企业管理费及企业奖励基金开支时,中央各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在部集中掌握的企业奖励基金或超计划利润分成经费中开支,抑由各企业分摊,中央级可由各主管部门决定,地方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自行决定。
  3.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其会议费和奖励费,事业单位列事业费开支,企业分别列入企业管理费和企业奖励基金开支。
  4.国务院及县以上各级人民委员会所属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工会代为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其会议费和奖励费均由委托单位按照上述办法开支。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其经费由预算开支的部分,均已包括在核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预算指标内,由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安排。1956年5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召开劳模大会经费开支的规定即行废止。